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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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

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价[2006]38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9.05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苏建价(2006)383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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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 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提供计价表(定额)缺项项目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四条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2 / 4

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计价解释与争议调

解的相关管理工作。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市县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第二章 计价解释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向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咨询。

第八条 对于来电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即时口头答复,填写《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一),常识性问题可以不填写记录单。如不能即时答复,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限。因来电咨询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有效答复。

对于来函、来人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按《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可以口头答复的当日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有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和相关工程资料,由计价解释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

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

第九条 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组织专业人员(专家组)讨论后再作出答复。 3 / 4

对于我省计价表(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

范围的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可以不予答复。

第十条 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及时在工程造价信息网“计价解释”栏目上发布;口头答复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在造价信息杂志和工程造价信息网上按月发布。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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