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保险有限公司三、四级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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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总则

营销服务部分类 营销服务部设立 人力资源管理 财务管理 业务管控 考核与升降级 电脑系统管理 附则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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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销服务部的综合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营销服务部健康、稳健、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销服务部是指经总公司审批,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分公司辖区内设立的经营机构。

营销服务部以销售职能为主,实行团队化管理,以保费计划达成率、应收率、满期赔付率、险种结构、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授权经营:营销服务部须在公司统一授权内合法合规经营。 2. 分级管理:营销服务部由分公司授权中心支公司负责管理。 3. 明确责任: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是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结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不善的,分公司将对中心支公司给予降级、降薪等处理,对亏损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

第二章 营销服务部分类

第四条 分类标准

按照不同保费规模,营销服务部划分为三类,即:

一类:800万元以上;二类:600-800万元;三类:400-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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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销服务部设立

第五条 设立原则

1、稳健发展原则。中心支公司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须精确测算,量力而行,宁缺毋滥。

2、统一投入原则。分公司按照营销服务部分类标准负责营销服务部设立的前期投入,任何中心支公司不得自行投入或在分公司投入之外增加投入。

3、指标匹配原则。中心支公司增加设立营销服务部,分公司将按照营销服务部分类标准,相应增加中心支公司的当年各项计划指标。

4、进度调控原则。根据满期考核要求,营销服务部原则上在上半年设立,下半年不设立新的营销服务部。

第七条 设立条件

1、新设中心支公司开业一个月后,方可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中心支公司应综合考虑,选择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设立营销服务部。

2、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预估保费规模: 苏州、无锡等不少于800万元; 常州、南通等不少于500万元; 其他地区等不少于400万元;

其中:非车险业务≥30%,摩托车业务≥20%。

如果险种结构结构良好、业务品质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预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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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规模。

第七条 拟设立机构的筹建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品德优秀,无违规、违法记录;

2)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3) 认同都邦理念; 4) 年龄在40周岁以下; 5) 文化程度大专以上;

6) 4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且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 7) 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第八条

设立流程

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分筹建、开业两个阶段;从批准筹建到正式营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1.申报拟设立计划:根据分公司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心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分公司申报拟设立营销服务部计划。申报材料包括: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预计筹建及开业时间表; 3)设立机构的当年经营预算; 4)当年人力编制及人员储备情况; 5)拟设立机构名称。

上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列入批设计划。

2.申请筹建:各中心支公司申报的拟设立计划经批准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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