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助人被讹现象的人类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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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④

其二,“做好事被讹”事件对道德的损害。

“做好事被讹”事件的发生和传播,使人们认为当今社会在公共场所帮助一个陌生人是不明智也是不安全的。这类事件的每一次传播都会强化人们的恐惧,许多外国人都被他们的中国朋友警告,不要去帮助任何陌生人,这也表明人们多么害怕被讹诈。⑤

毋庸置疑,这种对做好事的恐惧削弱了人们做好事的愿望,减少了做好事的行为,动摇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基础。恻隐是仁的一个方面,而仁是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一种本质状态。当目睹弱者和无助之人遭受痛苦时,人的这种恻隐之心会变得更加强烈。然而,“做好事被讹”事件却迫使人们质疑恻隐之心的价值,因为讹诈者的行为可能会给助人者带来一场噩梦。更进一步来说,“做好事被讹”事件也给报(即互惠)的观念以重创,报也是道德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互惠的正面意思是说,如果自己善待对方,对方也会馈之善意;反之,如果自己恶待对方,对方也可能进行报复(Yang 1957)。若是某人在紧急情况下得到他人的帮助,这种帮助被称为“恩情”,是最高级别的恩惠。人们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助者不仅应该回报施助者,而且应该永远记住对方的恩情,以更多的回报来表达感激之情(Stafford 2000;阎1996∶143-145)。正如许多受访者所说,在大街上从一次交通事故或突发疾病中被救,这是救命恩情,一辈子也不能完全报答。因此,讹诈救命恩人是对道德准则最恶劣的践踏。

互惠的信念是人际关系中一种最基本的信任状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会延展为社会信任,而这种信任是现代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吉登斯1990)。

然而,如何促进社会信任,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当务之急的事情。社会正经历着社会信任和人际信任的下滑而不是上升(Peng 2003; 292-295;也参见Wang和Liu 2003;以及Zheng 2002)。“做好事被讹”事件一方面僭越了互惠原则,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外人间的互不信任,特别是在公共场合的陌生人之间。正如一位大学生所言:“我所帮助的人结果都成了我的敌人,我还会再相信谁呢?可能只会相信我的家人和好友了。社会真的很危险。”⑥这位学生的担忧是有根据的,因为她就是一位被讹诈过的好心人。

“做好事被讹”事件对道德的更进一步的损害是使人们相信社会冷漠是合理的,更助长了社会冷漠。助人者不仅遭到讹诈者的错误指责,还要应对讹诈者和执法官员对他们慈善行为的怀疑。与此同时,公众舆论从谴责讹诈行为转而强调要自我保护,这从旁观者的评论中可见一斑,诸如“他当初不去帮忙的话也不会惹来这么多麻烦”这样的评论。长此以往,帮助陌生人就会被当成无知和愚蠢的行为,而不是慈善或英雄的行为。为了保护孩子,许多父母用做好事被讹的故事来教育他们的独生子女,绝不要帮助陌生人。在一个引起网民热烈争论的案例中,一位老年妇女跌倒在地,很久也没有人扶她起来,因为旁观者都不愿意帮忙。一位五六岁的小女孩让她妈妈帮忙,遭到妈妈的教训。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以后,网上针对这位母亲的做法展开了讨论。在21条评论中,有17条认为母亲教训小女孩并离开现场是对的;有两条评论认为,更好的方式是教育小孩子更聪明一点,懂得自我保护,而不是教训小孩子;只有两条评论持不同意见,认为那位母亲应该教育孩子有同情和善良之心(Huang 2006)。

关于“做好事被讹”现象,我所访谈的38个人都说他们完全理解为什么很少有人愿意帮助陌生人。只有6个人说尽管存在风险,他们还是会帮助身处困境的陌生人;大多数受访者(18个人)说应该排除被讹的可能性才会帮助。

三、“做好事被讹”的诱因

如上所述,大部分讹诈者是老年妇女。她们本来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就处于劣势,又遇到交通事故或突发疾病,困难加剧。她们从前像大多数普通人一样,并未讹诈过别人,只是受到伤害后,才想抓住一个人来为她们支付医疗费或获得一些经济补偿。这种讹诈行为破坏了人类社会所共有的基本美德——同情之心和互惠原则。那么,是什么原因致使这些普通的老百姓成了讹诈者呢?

关于当代中国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宏观层面解释的很多,比如,社会快速变迁导致的道德滑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以及使个体迅速产生满足感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等。仅就道德变迁的原因而言,也可以作出多样的解释:上世纪之交对传统价值观的批判,对中国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及传统价值观消亡后所留下的真空。这些阐释是一个描述性和总括性的叙述,为我们考察和理解具体事件提供了社会背景。在我看来,这些阐释都太宏观而不能对任何一个具体问题作出深刻的解释。在承认宏观的社会背景重要性的同时,我特别强调与“做好事被讹”事件密切相关的三个具体因素,即讹诈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法律漏洞,促成讹诈的剥夺感,以及敌视陌生人具有合理性的道德法则。

其一,法律制度上的问题。

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好心的施助者免遭起诉。这些法律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较强和较弱两类。在意大利、法国和日本,法律要求公民有帮助身处困境者的义务,除非这样做会伤害自己才可以不救助。即使在提供帮助时有可能伤害到自己的情况下,公民也有义务拨打当地紧急电话。这就是为什么1997年在戴

安娜王妃事故中,摄影师因为触犯了法国的好心人法律而被调查。在美国和加拿大,法律没有要求公民有提供帮助的义务,但法律仍然保护慈善的施助者,当施助者造成受助者额外的伤害时,施助者也要受到法律保护。好心人法律不仅保护了个体施助者,同时也捍卫了陌生人之间同情和互助的美德。最近在英国所做的一项研究表明,尽管有潜在的风险,大多数医生还是愿意作好心的助人者(Williams 2003)。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不仅没有好心人法律,要求公民有提供帮助的义务或者保护施助者;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来惩罚讹诈好人的人。在我看来,这恰恰形成了怂恿讹诈行为的法律漏洞。据上海一个警察大队的领导人说,在他们维护街道秩序的日常工作中,讹人被归为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调解来解决。与此最接近的刑罚是敲诈勒索罪,指有目的地使用威胁手段敲诈钱财。当我问及在大多数做好事被讹的案例中,为什么讹诈者没有受到法律惩罚时,这位警察满不在乎地说,这种行为构不成受法律惩罚的犯罪。他反过来问我:“当一位可怜的老年妇女想从一位年轻男性的腰包里捞取二三百元钱的时候,你能做什么呢?”然后他很快地回答:“什么也不做!”

事实上,在26个案例中,即使最后澄清了施助者是无辜的事实,执法警察或法官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惩罚讹诈者。例如,在文章开头所说的那个案例中,尽管陈同学从卡车司机那里拿回了700元钱,讹诈者却没有因为她错误地指控陈而受到惩罚,还是带着500元钱走了。在另一个发生在哈尔滨的案例中,一位老年妇女讹诈施助者的伎俩被很多旁观者识破,她被带到了警察局,然而,尽管有两位证人作证,警察还是要求好心的施助者把老年妇女带到当地一家医院治疗并分摊医疗费(记者2006)。在其他案例中,包括前文提到的2007年南京彭先生和许女士的案例,警察局或法院都要求施助者提供目击证人;而在26个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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