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AP章 商船(安全)(无线电装设)规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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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须设置与航行驾驶台及通常驾驶船舶的任何其他地方之间的有效的双向呼唤和声话通讯系统。该通讯设施须与船舶的主要通讯系统及船舶的主用电源无关连;

(f)须设置可靠的时钟,钟面须有标记显示静默时段,而字盘的直径不得少于125毫米(5寸),并须有同心秒针。该时钟须稳固地架设在无线电报操作室,其位置须使无线电报务员能从无线电报操作位置和从测试无线电报自动警报设备的位置容易地和准确地看到整个字盘;

(g)须设置由电灯组成并以备用电源操作的可靠的应急照明灯;该照明灯须予固定布置,以为主用和备用无线电报装设的操作控制及(f)段所规定的时钟提供令人满意的照明。该照明灯须以双向开关控制,而该等开关须设在无线电报操作室的主要入口附近和在无线电报操作位置。该等开关须以清晰的标志说明其用途;

(h)须设置配备足够长度的软线并以备用电源操作的电检查灯。无线电报操作室内亦须设置和存放可使用的手电筒;

(i)须设置能够固定于无线电报操作位置的椅子;

(j)(如属在新的香港船舶上的无线电报操作室)须提供其他出路,并须有足够的空间,使操作室内所装设的设备得以妥善维修。

第369AP章 第24条天线的设置

(1)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无线电报船舶,均须设置和安装适当的发送和接收天线及绝缘体。如线形天线悬于易抖动的支杆之间,则该等天线须予保护以防断线。

(2)本规例所规定的无线电报装设的性能,不得因任何其他设备与天线连接而受到不利影响。

(3)主用发送天线及备用发送天线须予安装,但处长如信纳安装备用发送天线是不切实可行或不合理的,则可豁免任何船舶使其无须设置该天线。任何获如此豁免的船舶均须载备─

(a)(如主用发送天线是有支的线形天线)已完成装配用以迅速更换主用天线的备用天线;

(b)(如主用发送天线并非是有支的线形天线)具有相类的电特性的备用天线,而该备用天线须配备所需的材料及其他设施,以便当船舶在海上时能迅速竖设该天线。(4)每艘无线电报船舶亦须设置足够的天线导线、绝缘体,以及其他为使适当的发送天线得以竖设而需要的设施。

(5)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主用发送天线及备用发送天线(如有的话)的装设方式,须使如其中一条天线损坏,亦不会影响另一条天线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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