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提纲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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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复提纲

商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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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事的含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使之盈利性主题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事的范围

商事是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

从内容上分析,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包括公司法律关系和破产法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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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上市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包括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四、商法的概念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商法体系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1、商法是私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维护的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宏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为国家干预原则。

私法是调整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维护的是社会个体的微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唯爱意思自治原则。 2、商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一般是规定法律主体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保证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 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二、商法的特点

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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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公法化,即商法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

然而,由于商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成立后的运行机制是否健全,会涉及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会直接对交易安全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影响。因此,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的规范在赏罚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 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商法首先由组织法性质的规范构成。商法中更多的内容是行为法规范。商事关系具有营利性,从事商事交易时设立商事组织的目的。因此,商法必须要对商人的商事活动进行规范。

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对商事行为中的行为方式、环节、规则都作乐具体、确定的规定,从而使其得以适应商人在商事活动中实际操作的要求。同时,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都涉及大量技术性问题。 5、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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