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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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同时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一)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遇下列情形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

(二)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

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项目监管部门如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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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监管和评价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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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六)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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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全省通报批评。

(一)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或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二)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被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按照省厅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予以不良信息扣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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