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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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纪委、监察责任

一、协助党委和行政,共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如实向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

二、掌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督促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参与配合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及时向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三、认真处理党内外群众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组织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和规定,增强廉政意识。

第十二条 工会责任

一、协助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基层,认真了解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对职工所反映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规定。使工会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互为促进,为生产建设工作服务。

第十三条 其他各部门责任

一、根据党委和行政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配合公司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廉政勤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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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果断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情况要向有关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各级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所在单位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每年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平时组织职工代表、党风廉政监督员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内容。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每年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最少进行一次自查,;同时应组织人员对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分析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各级党政正职和班子成员,每年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专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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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企业领导人员想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后,对其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警示训诫等方式进行告诫。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降职或调离等组织处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纪委提出意见,提交党委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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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办的,根据情节经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或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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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7、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若干规定》的,要依照该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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