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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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第二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三)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一种教育手段。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主要有如下四个:

第一,保障人民法院正常地行使审判权;

第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促使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第四,教育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其他案外人。 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

4、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欧打或打击报复。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拘传的适用

采取拘传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是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训诫的适用

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

为人退出法庭。

(四)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罚款和拘留只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二、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第一,收取诉讼费用,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收取诉讼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从而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诉讼,为国家、也为社会减少了浪费。

第三,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一、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所谓非财产案件,是指人身关系案件或人身非财产关系等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10元至50元。 二、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由有过错的当事人负担。

所谓有过错的人,是指在诉讼结束时,判决中认定他在实体法上有过错。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 2、按比例负担。

3、协商负担。

4、原告或起诉人负担。

5、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7、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预交反诉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还规定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此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以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人负担。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普通程序是最完整的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第二,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审判中的基础程序。 第三,普通程序在适用中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 第四,普通程序的适用具有排他性。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的内容 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起诉状的内容应当写明: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依据等。

(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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