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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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

——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第九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节 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节 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节 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 1—5(扫描件)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六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五条 第八十三条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节 退运货物 附件: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电子件格式) 附件:2. 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件格式) 附件:3. 退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 附件:4. 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电子件格式) 附件:5. 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电子件格式)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

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征管办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

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其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因此,税收政策不仅仅是指导税收工作的行动准则,更重要的,它是政府为实行一定的经济目标而使税收能动地作用于经济的积极过程。《征管办法》通过具体规定,规范海关和纳税义务人的征纳行为,使国家税收政策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其次,是为了“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海关税收管理,是为了贯彻国家关税政策、法规制度,指导纳税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税收目标,协调征纳关系,控制税收源泉,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日常税收活动实施的有计划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是海关行使国家征税和管理税收权力所进行的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海关税收管理,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海关“依法征税”是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的前提和基础,“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二者共同构成了依法治税的行为架构,形成行政执法者和纳税义务人权利义务的有机统一。只有依法征税,才能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再次,是为了“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原《征管办法》主要定位于对海关征税管理的内部操作规定,未对纳税义务人的权益给予足够的考虑。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制政府战略的不断落实,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企业依法纳税、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海关执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保证在海关执法过程中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新修订的《征管办法》在明确海关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也给予明确规定,更加注重行政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二、立法依据

作为海关总署制定的部门规章,《征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海关税收的征管工作,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海关征税管理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是对《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关于海关税收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中放在首位的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海关)的基本职责。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征管办法》的具体条款均是依照其上位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之所以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是制订《征管办法》的依据,是因为除《海关法》、《关税条例》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对进出口货物的政策、管理和海关税收征管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法规”的广义概念中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而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都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关税收征管工作基本原则的条款。

与原《征管办法》所规定的4项原则(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相比,增加了两项,即“准确归类”和“正确估价”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突出一些必要的内容,以使所述的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总原则涵盖面更广,更全面。只有遵循这些原则开展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才能做到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准确归类”,是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正确估价”,是指要根据《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估价准则和程序,根据贸易实际,综合考虑影响价格的各项因素,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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