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TSG Z10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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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1001-2011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 月 日

前 言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范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王晓雷 李军 常彦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季本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周 伟 上海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李 炜 山东省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张学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罗文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孙仁山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常晓智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准则。包括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培训教育、记录与档案、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使用单位 user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3安全监察 safe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ry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2.5安全保护装置 safety protection setting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2.6监督检验 supervision 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2.7定期检验 regular 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operator of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2.9改造 alteration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设备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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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重大维修 maj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2.11注销 cancellation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2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保证所有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不含辅助人员)配置数量应当不低于以下要求。 3.2.1.1 锅炉操作人员

3.2.1.1.1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当按下列数量配备:

a) 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b) 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c)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3.2.1.1.2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当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3.2.1.2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3.2.1.2.1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当不少于1名。

3.2.1.2.2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当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3.2.1.2.3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当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 3.2.1.3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当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3.2.1.4 电梯操作人员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其他电梯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2.1.5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3.2.1.5.1 地控式起重机械每班每工位配备不少于1名司机;除地控式起重机械以外的起重机械每台每班配备不少于1名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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