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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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障工业园区内物业安全完好,维护公共安全,确保装修工程施工安全,令园区整洁有序,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业园区管理公约,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人进行的建筑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消防、供水、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使用人进行的装修活动应征得物业权属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并签定协议明确装修范围、装修后的修缮、拆改和补偿等内容。

三、使用人必须提供装修工程设计系列详图、生产工艺平面布置图报呈管理人审核,重大工程还须报呈设计监理部门、公安消防处和环保局审查,符合设计规范、消防和环保要求并经批准,且必须与管理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方能允许进场施工。

审核项目范围:

1.室内单元分隔布局; 11. 拆改部份梯道;

2.空调系统安装; 12. 发电房、配电系统; 3.排风风口设置; 13. 增设卫生间;

4.敷设各类管线; 14. 货物装卸通道、平台; 5.建筑楼幢联通; 15. 仓储场所;

6.增加建筑夹层; 16. 商号标识设置;

7.楼面装饰铺设; 17. 主体结构封闭装饰; 8.消防报警系统; 18. 用料用材防火要求; 9.重型机械安装、减震、防噪; 19. 拆筑围墙; 10.污水处理系统; 20. 其它项目。

四、工业园区内建筑设计的厂房荷载为750kg/m2,宿舍楼荷载为300kg/m2。

五、装修工程必须由资质合符要求的施工工程队承接。装修施工队须带齐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施工人员身份证和每人一张一寸证件照片到管理处和保安总处备案,同时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在指定区域内活动,施工期间须将证件佩戴于胸前。

六、装修工程必须按申报审批的项目和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装修工程部份项目要进行变更,必须经管理处审核认可。

七、发生违章装修行为,使用人与装修施工队均为第一责任者,均独立承担责任和接受罚款并限期复原。

八、装修施工队须在管理处就治安责任、施工保证方面签定相应承诺书。

九、室内装修一般规定:

1.不得对房屋本体的承重墙、柱、梁、楼板等主体构件进行凿、拆、钻、穿孔。装饰结构部份的施工须经管理处查验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不得改变房屋本体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不得凿除地面、楼面、房顶天花面的水泥构结层。

4.水电、弱电等管线的封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设计、用材和安装的标准并有清晰走管施工图。不提倡水管敷埋,即使用材为密封管。

5.布局的分隔墙体不在承重梁柱上的,其构筑用材不得使用实砖、水泥砂浆、石料等重材,应使用轻便墙材,墙厚不得超过12 cm。

6.增设卫生间和其它涉及用水的作业场所必须对楼(地)面四周墙体实施严格的封闭防水层、闭水试验24小时的工序后再铺面施工,并确保泄水畅通。

十、室外装修一般规定:

1.装修施工作业不得影响、占用公用部位。必要的作业场所须经管理处圈定。

2.装修施工不得损坏建筑物外墙,如外墙破损、污染等。

3.空调分体机的外装位置由管理处指定,空调架部份必须刷防锈漆及银粉漆两道工序处理并定期进行,定期清洁外墙,空调出水导管引向有下水道的位置。

4.工作车间的排风机、换风机及其它装置的风口位置由管理处指定。排放空气的含烟含尘等超出环保要求的,未经处理不得往外直排。

十一、装修施工进行的时间段:

正常工作日:上午 08:00~12:00,下午14:00~20:00。 双休日、节假日:上午 10:00~12:00,下午14:00~20:00。 十二、施工队人员行为: 1.施工队必须有专责地盘工进行安全规范、质量规范的施工管理。 2.施工期间必须对噪音排放加以控制。

3.遵从园区内各项管理规定和服从园区管理人员的监管。

4.除专责现场看护员外,下班停工后一律离开园区不得留宿。 十二、装修垃圾:

1.装修垃圾必须每日自行清运,不得堆放在任何公用场所(地)。 2.严禁向窗外、阳台外,以及在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地)堆放、抛洒建筑垃圾。严禁将垃圾倒入下水道或将生活污水由雨水管排出。

十三、电梯使用:

1.必须遵守《电梯使用规定》。

2.遵从电梯专员的用梯指导和管理。

3.不得与其他使用人争先,不得长时间卡住梯门。散装物品须袋装、集中于梯口迅速搬入搬出电梯,以免影响其他人使用电梯。

4.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须走安全通道。 十四、装修管理相关费用:

1.装修施工队在办理临时出入证时,须向管理处预交人民币 元办证费用和 元的装修押金(工程总造价的5%或 元/ m2)。

2.装修施工结束后,由管理处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和统计装修施工期间监管记录,如无违反本规定及园区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或公共场所(地)、设施、设备等造成损毁的,结合临时出入证实际办理费用结余连同装修押金不计息一并退回。

3.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之行为的,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罚,罚款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份由装修施工队另行交付。

十五、装修责任: 1.凡因装修施工造成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公用部位或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的,由装修人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2.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坠物等事故,装修人须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况作必要的赔偿。

3.因装修施工引起其他毗邻使用人报修的,装修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4.在公用部位可允许的且不影响他人的范围内进行泥沙拌和,须在铁板或厚胶合板上实施,违者必须修复损害部位,并向管理人缴纳修复所需费用壹倍以下的罚款。

5.如施工队违反本规定,不听从管理人的劝阻和安排,本管理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行为。

十六、管理审批权限:

使用人装修申报管理由管理人物业部汇同工程部全权负责第三条所规定的装修项目的审批。除粉刷性等一般装修外,任何人不得审批权限外装修行为。

十七、违约处理:

〈一〉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对违章事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者,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本来使用性质;房屋室内搭建影响房屋安全、周围环境和观瞻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样。本款前述违规行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任意占用楼房公共部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可由管理处派人清除,清除费用由占用人承担。

3.侵占或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4.对任意占用楼内楼外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道路使用。 第2、3、4款违规行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因过失造成构筑物塌崩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处可采取停水停电、没收工具等强制措施控制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和催足其纠正。

〈三〉对于拒不遵守本规定的或拒不接受管理处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本公司将会同管委会报请房管部门仲裁或拆诸法律;凡装修队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其进场施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本园区的装修资格,甚至诉诸法律。

十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与以往规定有不同之处的条文,以本规定为准。以往有明文规定而本规定未尽罗列的,则以往规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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