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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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合理的程序原则。

(1)各成员应当向权利人告知有关实施任何本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的民事程序。

(2)有关实施程序的各个事项和司法程序,被告有权及时获得详尽的书面通知,以此作为提起诉讼的基础。 (3)诉讼各方得独立委托辩护人。

(4)关于证据和信息所有当事人均应承担支持其主张的举证责任(本协议规定,侵犯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除外)。

2.关于司法救济。 (1)临时禁令。(2)损害赔偿。(3)其他救济。 (4)信息权。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实施(三) 三、临时措施 1.目的。

(1)防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在司法管辖下有商品进入流 通渠道,包括海关结关后立即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

(2)保护侵权指控的有关证据。 2.条件:

(1)申请人申请。(2)依职权行为。 3.临时措施的后果:

(1)临时措施实施后,有关当局应即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

(2)如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合理的期间内,20个或31个工作日,以长者为准,关于案件真相的诉讼未被提起,临时措施可基于被申诉人的要求撤销或终止生效。

(3)临时措施撤销后,如发现并未发生申请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基于被申请人的请求,司法当局有权判令申请人给予补偿。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实施(四) 四、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殊要求 : 1.关于海关停止放行。 2.申请。

3.申请人的担保。

4.中止放行的持续期限。

5.对进口商或商品所有者的补偿。 6.检验及通知权。 7.依职权的行动。 8.对中止放行的救济。 9.少量进口。 五、刑事程序

该协议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成员应当适用刑事程序处罚

?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 1.合理的手续和程序。

2.知识产权的取得依权利的授权或注册的,成员应依取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确立权利授予或注册的程序条件。 3.服务商标申请注册适用优先权。 4.程序和手续应节约费用,期限合理。 5.司法判决为终局判决。

? 第六节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一、争端的防止———透明度

1.有关本协议的标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规定,应由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和行政条例以官方语言加以颁布。

2.各成员应将一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帮助理事会对本协议的实施加以审查。

3.应另一成员的请求,成员应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

4.各成员得对其认为那些公开之后会妨碍法律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 有损于公营或私营的特定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秘密信息,保守秘密。 二、争端的解决

? 第七节 过渡性安排

为了保持协议的广泛性,协议特别为发 展中国家作出过渡性安排的规定。

1.成员国依第65条第2、3、4款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1 年内,无义务实施本协定的相关规定。 2.除本条第3、4、5款规定外,发展中国家成员自第1款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得继续推迟4年实施本协议。

3.任何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进行变革的股价,以及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及其实施中存在特殊问题的国家,亦得享有第2款规定的推迟4年实施本协议的权利。

4.发展中国家尚未进行专利保护的产品,因实施本协议,应对该项产品予以专利保护的,该国得继续推迟5年给予该产品依本协议第五部分规定的产品专利的保护。

5.依本条第1、2、3、4款的规定,享有过渡期权利的成员,在此过渡期内 其相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动不得与本协议相违背。 6.技术合作。

? 第八节 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项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职责

第一,监管本协议的实施,特别是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给予成员进行 有关知识产权事宜的磋商机会; 第二,承担成员指定的责任或委托,在争端解决方面向成员提供帮助; 第三,寻求建立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而进行的适当安排。 二、国际合作

三、协议的效力———对现有客体的保护 四、协定禁止保留 五、解释的原则

? 第三十一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第三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共同规则

? 第一节 概述(一)

一、现代,包括近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基于这样几个基本信念: 1.个人权利的保护。

2.人的创造性劳动及其成果的保护。

3.创造性劳动成果所有者,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与限制相结合。 二、《巴黎公约》的条款,依其规定的实体内容和在条约中的作用,可分为3类: 第一类条款,是有关调整各成员国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国际公法特征的条款。

第二类条款,为规定或许可成员国应当或可以作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国立法的规定和制度的条款。

第三类条款,为关于同盟成员国国民——私主体在条约项下与工业产权保护 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条款。

? 第一节 概述(二) 三、《巴黎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 1.《巴黎公约》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巴黎公约》虽然是以保护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公约,但已经开始将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人身权利纳入自己的保护范畴。

3.作为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确立的法律制度既有实体规 范又有程序规范。 4.《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 第二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

第一类是直接产生于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二类是工商业经营活动中营业者长期使用的与其商誉有直接关系的标记性权利,

第三类客体是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也作为受保护的一种权利,实际上即是以国际条约的方式,为缔约国设定一项在其境内规范商业行为,以便商人可以在公正的游戏规则之下进行“商业游戏”。

? 第三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一) 一、国民待遇原则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民待遇的主体意为: (1)离开其本国;

(2)仍受其本国法律保护。 (二)关于国民待遇的内容,《巴黎公约》只作了原则的概括规定: 第一,是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的便利”。

第二,是在权利人和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获得与该国国民所能获得的同等的法律救济。 第三,鉴于不同的成员国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存在着差异。

? 第三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二) 二、优先权原则

(一)优先权的取得条件:

第一,其主体应是已经向一个公约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可以享受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待遇的申请人。

第二,优先权的获得以已向同盟成员国提出“正式申请”为基础, 第三,主张优先权的申请人应明示地提出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说明文件, (二)优先权的效力:

第一,优先权作为一种对抗冲突申请的权利,只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 第二,优先权的时间效力。 第三,优先权的排他效力。

第四,优先权受在先权利的限制。

? 第三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三) (三)优先权的特点:

第一,优先权作为一种《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实体权利的特征。

第二,优先权作为一种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中所获得的权利,并不能产生根本 的实体法上的后果, 第三,优先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权利人的意思改变,如分开使用。

此外,还允许在一个国家据以专利申请为基础产生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 (四)优先权制度的意义

? 第三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四) 三、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一)商标专利权的独立保护原则的内容包括:

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 第二,权利的消灭独立。

第三,权利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 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 (二)法律后果

第一,导致工业产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第二,导致全世界范围内工业产权保护水平存在巨大差异。

第三,这种特点差异一旦累计到一定程度,会将知识产权保护这法律问题转化为经济问题,甚至政治外交问题等。

? 第三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五) 四、《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一)《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也和其他几个基本原则,构成公约保护工业产权链条上最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巴黎公约》是通过设立对工业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方式来确定对工业产权保护的充分有效性。

? 第四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共同规则 一、关于专利的共同规则

1.产品禁止流通但并不排斥该产品依法获得专利授权 2.专利权人进口专利产品不导致专利权失效 3.方法专利的保护及于直接依该方法获得的产品 4.强制实施许可,禁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

5.国际交通工具使用专利权的临时豁免 二、关于商标的共同规则

1.已注册商标在其他同盟成员国享受与商标原籍国同等保护规则(同等保护规则) 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3.平行进口

? 第三十二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一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概述

◇第二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客体的范围 ◇第三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四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及溯及力 ◇第五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

? 第一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概述 (一) 一、概述

(一)该公约在1886年诞生,当时参与签订的国家有10个,翌年,经其中8个国家批准,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后经多次修订,现在实施的是1971年的巴黎修订本。

(二)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适用1971年文本。 (三)《伯尔尼公约》是一个对所有国家都开放的国际公约。它确定的对文学艺术 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广泛保护构成了以后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伯尔尼公约》甚至在超越了其成员国范围之外也得到适用。

? 第一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概述 (二) 二、《伯尔尼公约》的目的及保护对象

第一,公约的目的:保护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第二,公约的手段: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第三,公约的保护客体:著作权。

? 三、《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

2.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1)受保护的作者范围。

(2)作品发表地确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3)自动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5)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6)《伯尔尼公约》的互惠原则。

? 第二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的保护客体的范围 一、著作人身权 1.署名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1.翻译权 2.复制权

3.公开表演和现场直播表演权 4.广播权 5.公开朗读权 6.改编权

7.音乐、歌曲作者的录制权 8.摄制电影权

9.电影作品的作者权

? 第三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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