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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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洛政[2015]67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9 【实施日期】2015.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9日

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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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含管委会,下同)及产业聚集区范围内进行棚户区改造并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棚改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产业聚集区及城市危房改造。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 2 / 3

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棚改部门(旧城城中村改造部门,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形式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形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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