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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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

各位 :大家好!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013年末的统计数据,全世界共有70.56亿人,其中1亿人口以上国家只有11个,(中国13.54亿、印度12.1亿、美国 3.15亿、印尼2.37亿、巴西1.94亿、巴基斯坦1.82亿、尼日利亚1.66亿、孟加拉1.54亿、俄罗斯1.43亿、日本1.28亿、墨西哥1.12亿),按照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成为老年型国家的国际标准,我国在1999年就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提供的数据, 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突破2亿,占总人口的14.9%。2亿老年人口数,已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数,目前人口总数超过2亿的只有4个国家。人口老龄化将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过着幸福的老年生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事情的发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主要学习五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过程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3家庭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保障;4常见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5老年人的维权渠道。 一、立法过程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立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级的第一部法是《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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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但由于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要求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8年民政部件开始起草修正案,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略)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与此同时,我国老龄事业这些年来取得长足进步,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制度。新形势新情况要求及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修订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从原来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新增35条,修改38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的内容已经难以囊括在社会保障一章中,为此,新增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3章。

1、关于总则。(1-12)主要增加了内容:一是第3条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第4条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对于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是第5条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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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方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四是第7条规定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五是第8条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六是第9条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继续为国家建设做贡献。七是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2、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13-27)一是第13条规定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原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第16条、21条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第18条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第26条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六是第24条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此外,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3、关于社会保障。(28-36)第28、29条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第30条在护理保障方面,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规定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31条在社会救助方面,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专门规定。第33条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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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做法,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此外,第34至36条还补充了养老待遇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发展老龄慈善事业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4、关于社会服务。(37-51)有12条是新增条文,另外4条也作了较大改动。一是第37、38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二是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第39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并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第40条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难?的突出问题,从城乡规划预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个方面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作了特别规定;第41条强调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42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三是第43至45条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和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四是第46条规定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六是第47、48条规定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规定了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等内容。七是第49、50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或门诊,保障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规定加强老年医学研究和健康教育。

5、关于社会优待。(52-59)进一步充实了有关老年优待的内容。第52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55至58条丰富了原法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第53、54条增加了一些新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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