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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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辅料生产药品(劣药)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YZ)食药监药罚?2017?20号

当事人:GZ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

根据吉林省药品检验所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JL20170009),你公司用于生产药品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XXXX;规格:10g:75mg)的药用辅料白凡士林(批准文号:X食药准字F20090004;批号:20160303;规格:10kg/桶)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药典标准(检查项多环芳香烃不符合标准规定)。你公司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用辅料生产的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XXXX;批号:20161220;规格:10g:75mg),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即该款(六)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应当按劣药论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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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药准字H2202XXXX;批号:20161220;规格:10g:75mg)。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从JX凡士林有限公司购入白凡士林(批准文号:X食药准字F20090004;批号:20160303,包装规格:10kg/桶)100kg。2016年12月20日,用该批次的白凡士林生产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XXXX;批号:20161220;规格:10g:75mg) 25000支,截至调查日尚未销售,被我局全部扣押。该药品标示销售价格2元/支,货值金额50000元整,无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编号:JL20170009);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GZ制药有限公司白凡士林入库单复印件;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XXXX;批号:20161220;规格:10g:75mg)批生产记录复印件;GZ制药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GZ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扣押的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XXXX;批号:20161220;规格:10g:75mg)样品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使用不符合药典标准的药用辅料白凡士林(批准文号:X食药准字F20090004;批号:20160303,包装规格:10kg/桶)生产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XXXX;批号:20161220;规格:10g:75mg)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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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YZ)食药监药罚告?2017?20号]和《听证告知书》[(YZ)食药监药听告?2017?20号]。

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提出的申辩意见,认为辅料不合格的责任在供货方,要求从轻处罚。我局经过复核认为,你公司作为药品生产企业,未尽到对原辅料检验、按法律要求严格把关的责任,拟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故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XXXX;批号:20161220;规格:10g:75mg)25000支(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1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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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YB市工商银行城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JL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YB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YJ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3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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