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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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索 引 号: 012947031/2015-00022 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发〔2015〕21号 内容概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关 键 词: 公共设施 规划 标准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生成日期: 2015-01-26 废止日期: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 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

2.3.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3.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 表3.3

序号 1 2 3 4 5 分类 教育设施 医疗设施 文化设施 体育设施 设施内容 科教馆、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教学校、成人(社区)教育机构等 300—500床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妇幼保健所、残疾人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等 用地规模(公顷) 4~12 7~9 2~3 3~5 3~5 社会福利与保障区级社会福利院(含福利性老人公寓),区级养老院,残疾人工疗站,区级育儿中心和特殊幼儿中心,社会服务发展设施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中心,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康复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心等 工商、税务、公安、市场管理等派出机构、区级社区服务中心等 6 7 2 商业服务设施 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银行、专业商场、旅馆及餐饮、电信分局等 3.4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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