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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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65、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66、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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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

68、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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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70、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1、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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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72、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73、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74、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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