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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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机关名称 单位名称: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1 法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条例 行政 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全国人大 1997.3.1 全国人大 2004.1.1 全国人大 2000.9.1 全国人大 1984.11.1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2002.8.1 2000.3.20 2002.3.15 1988.6.1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6 1 2 3 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国务院 国务院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1995.1.1 2004.7.1 2000.1.1 1993.7.1 1957.10.11 1982.1.1 2005.1.1 1997.11.5 1996.5.1 1993.7.1 2004.8.1 1997.6.1 2005.6.1 2006.1.1 2002.4.1 2001.1.31 200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4 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 6 7 规章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10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11 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12 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3 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14 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 15 办法 2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二)行政处罚(共 74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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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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