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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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赵某等6人是某商店售货员,他们的基本工资分别在与商店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1997年8月该商店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赵某等6人即与商店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一柜台,向商店上交承包费,期限为1年。由于所售商品市场疲软和经营不善,自1998年3月份连续两个月亏损。为此,店方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发赵某等6人的3月份以来基本工资,赵某等6人不服,于1998年5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其自3月份以来的工资,并支付赔偿费用。 问题:

(1)赵某等6人与商店的劳动合同在承包关系成立后是否继续有效? (2)商店应否补发赵某6人3月份以来的工资? (3)商店应否支付赵某6人赔偿费用? 答案要点:

(1)赵某等6人与商店的劳动合同在承包关系成立后继续有效。因赵某等6人与商店建立的是内部承包关系,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劳动者又是承包人。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条款应继续有效。

(2)商店应补发赵某6人3月份以来的工资。因为《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我国劳动法并未将经济效益不好作为允许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法定事由。

(3)商店应支付赵某6人赔偿费用,劳动法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案例9:

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 问题: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 答案要点:

(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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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案例10:

1999年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1999年10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1999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题:

(1)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认定?

答案要点:(1)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王某的试用期为6个月,1999年12月王某尚处在试用期内,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怀孕虽是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须是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方可适用。王某并不具备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禁止解除条款,公司有权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公司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工王某的行为合法有效。

案例11:

李某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纳了2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1年后,李某的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住房,李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宾馆得知后,以李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李某交纳的抵押金。 问题:(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哪些规定? 答案要点:(1)某宾馆不能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宾馆与李某约定不得结婚的条款用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条款。合同应继续履行。(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某宾馆应退还李某的抵押金。

案例12:

某商店为国有企业,1998年10月8日招收李某为临时工,合同规限为1年,至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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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8日止,并约定违约金数额为500元,该合同经劳动鉴证。李某到该商店工作后,业务能力较强,销售业绩突出,公司遂于1999年初决定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经双方协商后,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至2001年10月8日止,并将违约金变更为5000元,但变更后的合同书未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李某于2000年4月1日向商店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未同意。李某于4月10日即不辞而别。4月13日商店书面通知李某到岗办理移交手续,清理盘查物资帐目。李某不予理睬。该商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李某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李某就此事咨询了1名律师的意见,律师告诉他,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无效,因为原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而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所以无效,只能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而原劳动合同至1999年10月8日已终止,所以李某于2000年4月10日不辞而别并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 (2)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答案要点:(1)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有效。合同的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据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责任。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或变更,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李某虽有法律赋予的辞职权,但应依法行使,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案例13:

胡某是某私营企业的职工,胡某于1998年5月8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1998年6月1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二人的试用期均为3个月。1998年12月底企业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胡某在考核中没有通过,按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考核不合格即为不能胜任工作。而王某于1998年11月的一天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1999年1月10日企业在事先未通知胡某、王某的情况下,以胡某不能胜任工作、王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胡某和王某的劳动合同。胡某、王某对企业的决定不服。胡某认为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太重,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两人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企业对胡某与王某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1)企业对胡某的处理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依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胡某的工作岗位。而且,在处理程序上,企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2)企业对王某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王某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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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属于严重失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属于提前30日通知之列,因此,企业对王某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

案例14:

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0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01年2月份,某市劳动和地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遂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3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入早已超过412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

问题:(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不正确。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费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对最低工资应正确计算,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保护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徐经理将工作午餐、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计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本案中孙某每月只得到300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工资412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案例15:

谢某于1998年9月1日应聘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谢某每月工资800元。谢某的工作主要是销售某产品。1998年10月1日是国庆节,公司为答谢常年客户,决定向常年客户附赠赠品。谢某负责送赠品工作,但谢某工作懈怠,未按公司规定将赠品送交一些常年客户,致使12个常年客户未收到赠品。公司发觉后,以违纪为名扣发了谢某9月、10月的工资1600元。谢某即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在监察机构到该公司了解情况时,公司称: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1条规定为经查实未按规定送交赠品或将赠品移作他用的,每发现一家扣发工资的20%,公司根据这一规定扣发谢某的工资是企业劳动管理的自主权,是合法的。 问题:(1)该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1)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限制用人单位滥扣、滥罚工资,劳动法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数额的限制,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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