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各类制度(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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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巾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中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

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和劳动者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煤矿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核岗位意见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键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采区。 三、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包括在以下项目内: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2、为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在“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主要在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矿井防治水、矿井防灭火及综合防尘方面的支出。

3、计划下达后,资产类由供应公司集中负责采购,费用类、工程方面主要由企管部门负责。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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