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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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延长期满再考核认定及仍无法毕业的,退出孵化园(毕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3.提前申请。孵化期内,企业认为具备条件单独落实土地发展项目的,可以提出申请,经综合评定后,可优先安排用地。

第五章 租房规定及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促进孵化园效能更大化,对入驻孵化园企业租房作如下规定:

1.租用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

2.对中介服务机构、研发机构、产业化企业租房考核奖励实行面积限额,即中介服务机构不超过50平方米,研发机构不超过200平方米,产业化企业不超过500平方米。

3.入驻企业租房面积在限定面积内的,实行先进后租办法,即第一年租金全额减免,以后几年按考核情况再给予租金减免。

4.合同期满前6个月书面告知入驻企业,做好孵化毕业或退出准备,需提前毕业或需延长入驻的,须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孵化园为入驻企业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维护、房屋和水电维护管理以及职工食堂等服务,物业管理费1.50元/㎡/月。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和单位的水、电、物业费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

第六章 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入驻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种子基金

1.由市政府安排300万元,设立孵化园种子基金,专门用于入孵企业项目前期启动资金以及研发费用支出。入园企业均可申请,申请额度为10~20万元。

2.申请标准:经评审为A类项目种子基金为20万元;B类项目为15万元;C类项目为10万元。

3.申请程序:入驻企业申请→科技局及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按项目评审结果向市财政打报告→市财政审核→资金划拨到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按每个项目5万元作为创办费用先期支付→余额考核后分期支付。

二、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

1.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奖励扶持政策,孵化毕业后按兰溪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2.企业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房租减免

入驻企业租房面积在限定面积内的,第一年租金全额减免,第二、三年租金按上年度项目综合考核成绩实行分梯次减免;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全额减免,良好的减免80%,合格的减免60%。超过限定面积或延长期的租金按8元/㎡/月收取。

四、资金扶持

1.与孵化园有战略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金融支持。

2.吸收风险投资入驻孵化园,拓宽企业融资平台,解决科技企业创业资金。

五、科技及人才政策扶持

1.优先享受兰溪市政府有关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孵化项目为精英人才引进计划、550海内英才引进计划项目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同时享受人才津贴、住房保障、子女读书、高管安置等奖励。

六、考核奖励

入驻项目满一年后进行成果考核,具体按《兰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园孵化企业、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执行。

七、优质服务

1.为入驻对象提供证照办理财务、税务、人才招聘等方面的一条龙代理服务;

2.成立专门服务管理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维修、就餐、交通、会议以及住宿等方面的优质优价保姆式服务;

3.提供科技申报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协助办理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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