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内审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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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发展趋势:

目前,实验室认可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广泛实施,实验室认可正在向打破国界、实现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及多边互认的趋势发展。这实验室认可是消除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促进贸易全球化及国际合作的必然。

实验室的认可随着市场的发展,将成为评价实验室能力的绝对主流。

4、著名的认可合作组织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1977年,由欧洲和澳大利亚的一些实验室认可组织,以及一些致力于认可活动的技术专家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实验室认可大会上成立。

ILAC有5个目标工作方向:

①对实验室认可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做出规定,并不断完善(制定规则); ②建立国际论坛,促进有关实验室认可和认可体系的信息交流(业内交流);

③通过签署多边协议,鼓励对已获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共同接受(促进互认); ④加强与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感兴趣的、实验室认可的利益相关方(国际贸易组织、 技术组织)的联系,以促进相互合作与交流(外部跨界合作);

⑤鼓励各区域实验室认可机构开展合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内部协调)。

1996年9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十四届国际实验室认可会议上,ILAC以正式和永久性的国际组织新面貌出现,并更名为“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简称仍为ILAC)。

目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香港认可委员会(HKAS)、中国台北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F)均是其正式成员。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

1992年在加拿大成立。CNAS的前身CNACL作为发起人之一,于1995年签署了APLAC的认可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承诺加强合作,并向进一步签署多边承认协议方向迈进。

APLAC秘书处设在澳大利亚的NATA,目前有36个实验室认可机构成员。 APLAC有8项工作宗旨:

① 提供信息交流,推动实验室认可机构间以及其他感兴趣的相关方的讨论; ② 促进成员间的共同研究与合作(研讨或专家会议、人员交流); ③ 适当时,出版以实现APLAC宗旨为主体的相关论文和报告; ④ 制定实验室认可及其相关主题的指导性文件; ⑤ 组织或协调APLAC内/外的实验室之间比对;

⑥ 促进正式成员间建立和保持相互信任,并向达成多边互认协议方向努力; ⑦ 促进APLAC正式成员认可实验室检测报告和文件被国际承认;

⑧ 鼓励成员协助本地区所有感兴趣的认可机构建立自己的认可体系,并参加到APLAC中来。

★欧洲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EA) ★中美洲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AAC)

★南部非洲实验室认可发展合作组织(SADCA)

5、我国的实验室认可原则与体系

根据ISO/IEC相关文件族的要求,我国实验室认可遵循如下四大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认可与否由实验室根据自身的需求自愿确定。与计量管理不同,实验室认可遵循为自愿申请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不论实验室规模或社会位置或经济状况如何,实验室认可对各实验室均一视同仁,对所有参加认可实验室用同一把尺子进行审核评价。

专家评审原则:为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科学性,实验室认可均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实施评审。

国家认可原则:CNAS得到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对实验室实施认可,因此其认可结果得到国家承认。

经过不断发展,我国实验室认可已形成了一个较完善的体系,体系包含如下五个要素: 权威的认可机构:对内,CNAS获得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对实验室实施认可,以推进我国实验室按照国际规范要求加强建设,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外,CNAS是ILAC和APLAC成员,不仅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同行评审,同时也是推进认可结果得到国际互认的国家代表。

明确的认可准则:为达到检测/校准结果的等效一致,追求实验室结果达到多边互认,以及满足实验室最希望证明自己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满足国际通行的要求,目前国际上对实验室的认可统一采用国际标准ISO/IEC17025。我国的实验室认可依据CNAS编制的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该准则与ISO/IEC17025等同,并逐步形成了适应不同实验室专业特殊需要的文件族(详见P11~14)。

完善的认可程序:与国际通行的认可程序相仿,CNAS已制定了明确和程序化的认可程序规定。认可分为:申请(询问、了解、咨询、提交申请等)、评价(接收、组织、文件初审、完善补充文件、现场评审等)和批准(报告评审结果、委员会进行裁决、办理相关手续等)三个阶段。为促使实验室持续保持和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CNAS对已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就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评审、三年一个周期的复查评审、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认可变更,以及初次认可评审均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评审员制度:实验室认可评审均由经培训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实施。

认可实验室:实验室是体现的主体,我国已有5000余个获得认可的各类实验室(2010年数据)。实验室一旦获得认可,便加入到了实验室认可体系,这意味着实验室须承担其相应的义务(保持实验室的能力、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

6、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查认可)

计量认证:保证测量结果与计量溯源体系相联系。依据《计量法》第22条与JJG102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审查认可: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查确认。依据《标准化法》第19条、《质量法》第11条,并等效采用ISO/IEC导则25-82

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的最大区别在于:

资质认定是政府强制性管理行为,认可是出于自身需要的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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