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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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质量保修

23.1 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23.2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4. 违约

24.1 承包人违约

24.1.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2)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时,分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分包人按第24.1.2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分包人违约

24.2.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2)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分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4.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分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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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承包人索赔

(l)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分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分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9条约定执行。 25.2 分包人索赔

(1)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分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分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分包人。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9条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

26. 保险

26.1 分包人应充分了解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所办理的保险是否能满足分包人对于投保内容、保险金额等的要求,如果分包人认为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自费补充投保。 26.2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7. 担保

27.1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分包人办理履约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是否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及其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7.2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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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8. 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8.2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分包人的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承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承包人要求赶工的,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9. 争议

如果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本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友好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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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7. 图纸

7.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7.3 分包人提供图纸期限:

分包人提供图纸数量: 承包人批复期限: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8.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2)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3)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8.1.9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8.2 项目经理:

8.2.1项目经理姓名: 9. 分包人

9.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9.1.7承包人批复期限: 9.1.10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9.2 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分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承包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0.1.2分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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