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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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4.1 经分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承包人未到场检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承包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4.2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5.1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的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5.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分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试验和检验

12.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字确认。

12.3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 安全绿色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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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的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视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 除第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分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审核。

(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 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作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5.3 分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分包人在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的变更。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报价书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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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约定。

16.2.2 总价合同: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6.2.3 成本加酬金:以施工工程成本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和程序,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7. 计量

17.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7.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分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合同价款支付

1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8.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经承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 完工验收

19.1 本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 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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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9.3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并在验收报告中载明。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第19.2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完工验收报告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20. 移交

20.1 当本分包工程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0.2 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分包人应承担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20.3 发包人或承包人如果在本分包工程尚未正式完工及尚未取得分包人同意时进驻或使用本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对本分包工程造成的损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 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故拒绝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21. 结算

21.1 本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

21.3 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22. 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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