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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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及时办理。

8.1.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8.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分包人提供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4)承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8.1.5 承包人应按第10.3.1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8.1.6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分包人遵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方面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分包人的绿色施工进行统筹管理。

8.1.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1.8 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8.1.9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2 项目经理

8.2.1 承包人应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8.2.2 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8.2.3 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项目经理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到达分包人时生效。

9. 分包人

9.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9.1.1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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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9.1.3 分包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9.1.5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9.1.6 分包人负责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自行负责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合同约定需承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9.1.8 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9.1.9 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9.1.10 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9.2 分包人项目经理

分包人应任命分包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所做出。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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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实际进度与第10.1.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也可以直接向分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工期

10.2.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2.2 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0.3 开工

10.3.1 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分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开工。工期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如果是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分包人原因及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此暂时停工已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了无法避免的损失,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因下列原因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照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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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可抗力的原因;

(5)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若分包人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提出,则视为放弃。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0.5.2 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 如果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照合同约定延长了的时间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但如果承包人提供切实证据,证明分包人按照本条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误期竣工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且该损失是分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分包人应另行向承包人支付赔偿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1 分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内提前完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1. 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1.2 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承包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11.3 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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