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秋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任务1-4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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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下关于汉代诉讼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A儿子不准告父亲,媳妇不准告公婆,奴婢不准告主人 B年未满十岁劾在押犯告人,司法机关不受理

C对普通犯罪,有人告发或被官吏告劾,随时予以逮捕 D封建贵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请 14.“春秋决狱”的要旨是(ABCD)。

A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B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罚C首恶者从重惩治D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15.汉代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州刺史)。 (四)判断正误题

1、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秀。(×)

2、项羽攻进秦都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王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4、《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5、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七篇。(×)

6、两汉的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 7、两汉的比是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例的典型判例。

8、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治为指导思想。 9、汉初采用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10、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11、汉武帝招贤纳士,孔子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他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12、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儒家思想神秘化。 1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14、汉朝将孔子的“父子相隐”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陷匿犯罪生为,而减免刑罚。

1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两汉时期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汉朝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16、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起因为“缇萦上书”。 17、汉文帝改革刑制时,丞相张仓和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右趾者,笞五百;当斩左趾者,弃市。(×)

18、汉文帝除肉刑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第一,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的范围;第二,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由于笞数太多,是受刑者往往死去,造成了“外有轻刑之名,内是杀人”的结果。

19、汉朝的刑制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为中国古代刑制由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20、两汉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打击割据势力方面.汉律主要制定了如下罪名:(1)阿党与附益。(2)僭越。(3)出界。(4)泄漏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5)通行饮食罪。(×)

21、两汉掌握维护皇权,加强君主专制方面规定了许多罪名,包括(1)欺谩、诋欺、诬罔。(2)非议诏书,毁先帝。(3)怨望诽谤政治。(4)左道。(5)废格诏书。

22、秦朝朝的通行饮食罪是指为起义农民同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23、汉代的买卖契约叫“质剂”,凡买卖关系的确立,都要订定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24、两汉朝廷为了缓和矛盾,曾明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25、汉朝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诏令女子15岁至30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出品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26、汉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制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要求妻子有条件地服从丈夫,服侍丈夫。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则只能“专心正色”,保持贞操。妻子死了,丈夫可以再娶,而丈夫死了妻子不能再嫁。妻子在家庭中,完全置于夫权的统治之下。(×)

27、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非子”指非亲生之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汉律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

28、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29、汉朝《沈命法》颁布之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30、汉律规定,拾得小件物件,如十日内无人认领,则归拾得人。 (五)问答题 1.君权神授

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5.科

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

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7.征辟

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

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

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10.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11.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示皇帝裁断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 1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3.僭越罪

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4.左道罪

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15.首匿罪

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6.通行饮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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