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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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1.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是指按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如镇、街道设置的环境卫生机构。用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5.1.2 为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有利于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落实,增加基层环境卫生机构选址的相关内容,即与环卫停车场和转运站等合建。考虑到目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街道的人口增幅较大,根据上海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万人设置指标,降低基层环境卫生机构设置数量。由于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含有修理工棚,因此基层环境卫生机构中用地规模的下限扣除了修理工棚的面积。基层环卫机构的个数往往还与行政管理体制有关,不完全与人口成正比,因此删除基层环卫机构设置个数的指标。

5.1.3 对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设施配套提出要求。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位置既要考虑作业方便,又要不影响周围环境。

5.2.2 明确了环卫停车场的功能定位。

5.2.3 环卫车辆大小差别较大,停车场用地适当考虑环卫设施绿化要求、参照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核定测算。大中型车辆是指大于4t的机动车辆,小型车辆是指小于5t大于1t的车辆,微型车辆是指小于1t的车辆。根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提出的要求计算,环卫车辆拥有量是2.5辆/万人(以5t车计)。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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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为了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应设置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在作业服务市场化的条件下,该设施可由企业自建,但位置由规划确定。

5.3.2 本条提倡环卫作息场所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共厕所等合建。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数量的测算依据调整为清扫保洁服务半径,根据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人力手推车的行走速度为4km/h,保洁作业人员的准备结束时间为30min~60min(机械化程度不同),再综合人力所及的行走距离、道路通行条件等因素可测算清扫保洁服务半径约0.5km~1.5km,其中人口密度低、污染程度小、保洁次数少的工业园区适用于上限。

环卫作息场所的建筑面积主要与该作息场所的功能配置、环境卫生工人数量等有关,但环卫作息场所的建筑面积与工人的数量并不成正比,在功能配置满足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人数多的环卫作息场所面积人均指标要小于人数少的环卫作息场所面积人均指标。根据测算,将环卫作息场所人均建筑用地指标的下限略下调。

鉴于目前手推型保洁设备的日益增多,原有作息场所的空地面积已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因此上调其空地面积上限,以增强其适应性。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 供水器的位置既要方便取水,又不能设在交通繁忙的主干道。

5.4.2 根据各地实际供水情况,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增加了关于消防及其他途径供水的规定。

5.4.3 给机动车辆供水,明确了供水器设置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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