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讨论稿)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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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村镇银行各类风险,保障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处臵效率,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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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风险处臵的主体。村镇银行应制定和细化风险处臵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

第四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臵工作。主发起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村镇银行制度完善、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外部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臵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五条 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臵过程中,主发起行要牵头建立风险处臵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承担风险化解职责,制定风险处臵方案,协助村镇银行自救,落实风险处臵措施,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并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大风险处臵。其他股东也应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形式,督促村镇银行落实风险处臵方案,在必要时配合完成股权重组。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情况的监测,针对村镇银行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具体的风险状况,要求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和开展自救,督促主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开展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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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镇银行紧急再贷款及流动性支持,在风险处臵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第八条 地方政府在村镇银行风险处臵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九条 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村镇银行风险处臵需要,将村镇银行风险等级分为三级:轻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重度风险。

第十条 年度监管评级为4级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轻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整体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如不加以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为促进新开业村镇银行尽快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开业未满两年的村镇银行,均视为轻度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为5级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中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如不加以救助,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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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划分

对村镇银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短期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为6级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重度,具体表现为风险集中暴露,经营严重困难,如不妥善处臵,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危及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盗抢、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较长时间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四章 风险监测及认定机制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村镇银行风险处臵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村镇银行风险监测和认定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覆盖、实时监测、早期预警、迅速认定。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确认自身风险等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全面自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迅速报告主发起行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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