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教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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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婚姻预约。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1、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法律不禁止,不予承认和保护。

3、解除婚约不需通过任何法律手续,一方要求解除婚约,通知对方即可,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刘某与张某解除婚约纠纷案” 三、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案例1、“黄某与李某离婚案” 案例2、“甘某与邵某离婚案” 案例3、“许某请求继承遗产案” 案例4、“宋某要求继承遗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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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问题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五章 夫妻关系

教学重点、难点: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一、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之演进 (一)夫妻一体主义 (二)夫妻别体主义

二、夫妻法律地位之历史沿革

(一)夫权统治时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二)形式上平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

(三)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时期(社会主义社会)

第二节 夫妻关系的内容

一、夫妻的人身关系 (一)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各项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的财产关系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除外;其他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案例:“范某补发的工资应如何定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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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案例:“妻子跳河时丈夫扬长而去,法院判决丈夫故意杀人案” (三)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教学重点、难点:非婚生子女;继子女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概述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所谓亲是指父母,子是指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序)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

古代亲子法以家族为本位,父母子女关系极不平等。

现代亲子法从家族本位主义过渡到个人本位主义,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日趋平等。

第二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一)抚养的含义。所谓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二)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的界定:根据子女实际生活的状况是否符合独立生活来界定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例1:“大学生起诉父母索要学费案”

案例2:“已独立生活的李某起诉父母给付抚养费案”

(三)教育的涵义:所谓教育是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帮助。 (四)教育的期限: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无期限的。 (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六)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和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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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一)赡养的涵义。赡养是指子女在生活上对父母必要的生活帮助,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二)扶助的涵义。所谓辅助是指子女对父母精神上慰籍、生活上给与照顾。 (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又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实践中与扶养、赡养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因客观原因父母未抚养的子女独立生活后是否有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二)出嫁女儿是否有赡养父母之义务 (三)没有分家析产是否可以不赡养父母 (四)多子女如何分担赡养父母父母的义务

(五)子女可否拒绝赡养有杀害、遗弃、虐待罪的父母 (六)关于子女姓氏问题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法律关系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三、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确认 四、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

所谓继子女指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多生的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二、继子女的类型

(一)形成法律抚养教育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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