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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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题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律事务 姓名:陈海成 班级 :06(1)班 学号 :20060711006

指导老师 :宋慧耿 一. 论文题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二. 选题目的、意义 当今社会,法制正在逐步的趋于完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制度,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助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民事权利,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益;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提高法院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正确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本题的基本内容 一:对诉讼时效的理解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设立原因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二: 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一):诉讼时效的开始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五):诉讼时效的终结 (六):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的最新设定 三: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进行调解,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 完成期限和主要措施

1. 2008.12.05日,查找资料,选定题目,阅读相关期刊或报刊。 2. 2008.12.20前,完成开题报告。 3. 2009.02.15前,完成初稿。 4. 2009.03.15前,修改完成定稿。 四. 预期达到的目的

1. 了解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运用的法律现状。 2. 明确我国目前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法律。 3. 讼时效制度的发展趋势。

五: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5.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12版 6.王宇华著:《法官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6日 7.王利明著:《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摘 要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的制度。同时也是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的立法、司法对其规定却并不是很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对该制度的适用存在并不是很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对该制度的适用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为此,有必要对该制度做全面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 诉讼时效;开始;中止;中断;延长;终结;审判适用

目 录 引言

一: 对诉讼时效的理解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设立原因

(二): 诉讼时效的分类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二: 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一): 诉讼时效的开始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三): 诉讼时效中断 (四): 诉讼时效的延长 (五): 诉讼时效的终结

(六):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的最新设定 三: 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 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可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进行调解,能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 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结论 谢辞 参考文献

引 言

由于本人学识能力有限,在此,只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内容做浅度分析。本文结合了我国的民法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01.0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04.1.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从我国立法、司法及社会的现状出发,对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探讨。

一: 对诉讼时效的理解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设立原因 (1)诉讼时效的概念 作为一种制度,可以遵循先理解后适用再实践的方式来阐述,要阐述清楚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首先要明白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诉讼时效概念的归属问题。“诉讼时效”里虽然有“诉讼”二字,但诉讼时效并不归诉讼法调整,而是归实体法调整,诉讼时效的概念其实是实体法的概念。

那么何为诉讼时效呢?对此法律上并无定义。相关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而我个人却认为这个概念并不确切。因为即使诉讼时效超期,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请求权,即当事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只是法院不予保护其权利判其败诉而已。

因此,我个人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设立原因

我国之所以要设定诉讼时效,总的来说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法律秩序,这是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原因。因为,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不行使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为不行使而自动消灭,如果权利人的权利长期不行使,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为了结束这种不稳定状态,避免经济生活的混乱,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有序进行,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确立诉讼时效。

第二,从权利人的角度看:只有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才能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权利时效只所以要合理行使,有两点原因:1.尊重了现存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公平,2.对那些没有权利观念的人,不值法律再去保护。

第三,从法院诉讼审理看:有利于证据的收集,能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纠纷。避免了因时间过长造成搜集证据的困难和影响法院的正确处理。由于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制定的。在我国古代,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规定。设立此制度后,权利人必然要及时的收集、保存证据,这样便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从人类社会的大利益看:法律选择了时效。这是时效设立的理由,也是法律规定之

所以设立时效的最根本的目的。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我们都知道,时效是具有强制性的,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因此,为了保证时效的有效性,我们可以采取科学的方法,将诉讼时效的从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的不同上分类。目前,我国诉讼时效的分类没有统一的标准,理论界也众说纷纭,我个人比较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把诉讼时效分为三种,即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普通时效为二年。这二年就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因此,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况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合同法》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拍卖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因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有称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和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和管理的国家财产,除此之外,再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情形。

二: 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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