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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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17. 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 问: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解析: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

18. 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 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 (1)甲方于 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 (2)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

(3)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 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

(4)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 无效

(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

(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市场风险,有效。

(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无效。不可撤销。

( 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

(9)乙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甲方的意图。

(10)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

19.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合同不成立。

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 A 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20.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授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

21.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故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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