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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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社会意识或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社会存在或经济基础;在这个前提下,又必须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他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结晶。

(4)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法律继承不只是一个理论上可以说明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上可以验证的问题。

21、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要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 (3)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自己,就必须对外开放。

(4)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只是方法和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

22、法律移植的实践操作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 2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的法治原则。

①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要法的依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进行,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②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

③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运行,提供法的依据。 (2)立法的民主原则

①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

②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③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3)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①需要实现立法观念个科学化、现代化。②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③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24、司法的特点 (1)专属性;(2)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合法性;(4)独立性;(5)中立性;(6)被动性 三、论述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相同之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律的要素,两者有共性,在规则与原则间有一个边缘地带,甚至有些法律要素究竟属于规则还是原则是难以定位的。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具有指导作用,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法律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的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和平衡,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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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他不是唯一的方法。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当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应当看到,在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或很多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稳定性。法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 (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作为国际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必须有人来运作。即使有最良好的法,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

(1)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

言其对立,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言其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条件,他方便不复存在。言其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2)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

(3)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和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4)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①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关系;②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关系;③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呈正比例关系。 4、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1)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2)多级(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5、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①法律包含和吸收了一定道德因素 ;②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相互保障。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又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

(2)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

①法律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道德没有规范的固定的外在表现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社会舆论中或者思想家的著述中。

②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自然演化而来的。

③法律调整社会中最基本的道德关系,而道德调整的范围更广。

④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依靠个人良知、社会舆论等保障实施。⑤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

首先,法律通常关注的是一个行动应受法律规范裁判的人的心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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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道德也并非只关注内心,而对行为毫不关注。道德动机必须外化为道德行为才有社会意义。

再次,制定社会道德原则,就是为了约束群体间的过分行为,增加和谐共处的可能性。 6、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1)法律与政策的相同之处: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 (2)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①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它们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

②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

③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但党纪只能适用于党内;而法律规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可以对任何违反者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④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而法律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律一般是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变动周期过短,,则受法律调整的社会便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这样就不能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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