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分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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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突规范 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有些学者的著作和国家的立法甚至国际公约也称冲突规范为国际私法规范。

2.连接点 2.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在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和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和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

隶属关系。因此,对不同法律关系连接点的选择必须在客观上确实能体现这种内在的联系。 3.系属公式 3.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是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

4.准据法 4.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仅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 

5.分割方法 5.分割方法是指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加以分割,并分别依其特性确定准据法。这种方法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得到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肯定,并随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越来越受到重视 6.识别 6.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 7.识别冲突 7.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看,识别冲突就是以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的冲突。 8.转致 8.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转致在法文中又称“二级反致”。

9.间接反致 9.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10.外国法院说 10.外国法院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它是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该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11.先决问题1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诉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把该争诉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先决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审判结果。

12.法律规避 12.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这种行为显然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内国法律所体现的政策的贯彻实施。 13.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13.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 14.公共秩序保留 14.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四、简答题

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试举出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3.简述准据法的特点。

4.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5.在国际私法中区分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有什么意义?应采用何种划分标准? 6.简述识别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和解决方法。

7.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我国对反致制度有什么规定? 8.简述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及其准据法的确定。

9.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对法律规避问题有何规定? 10.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有关规定。 

五、论述题

1. 论连接点的发展方向。 2.论准据法的各种选择方法。

3.论公共秩序保留及其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

六、案例题

1998年12月,香港某银行A贷款给香港某公司B,B公司的贷款用于在广州的投资。A与B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受中国法支配,发生争议后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后因B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香港银行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返还贷款的诉讼。B公司承认违约的事实,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受中国法支配”这一约定产生歧异,A银行认为合同中的“中国法

”实际上指的就是香港法,而B公司则认为是指内地法律。 问:法官在此案中应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

四、简答题 

1.(1)冲突规范的概念。(2)冲突规范的特点: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的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某国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的结构独特,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2.(1)系属公式的概念。(2)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冲突。(3)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4)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

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谚。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一些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5)当事人和依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6)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7)旗国法,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8)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地的国家的法律,它适用于许多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尤其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

3.(1)准据法的概念。(2)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不管是国内实体法还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都可以成为准据法。而在接受反致、转致的情况下,国内冲突法所援引的外国冲突法则不是准据法。②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准据法的本质特征就是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引,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不论是统一实体法,还是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都不是准据法。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4.(1)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被指定的国家可能是单一法律制度国家,也可能是多法域国家。当一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应以该国何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2)由法院直接根据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如住所、居所、行为地等,径直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为准据法。(3)按被指定

为准据法国的“区际私法”,即该国用以调整国内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采用这种间接指定的做法。如该国无区际私法,则可以用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来补救,也有国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5.(1)在国际私法中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义在于,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应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就可能适用外国法。(2)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对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大陆学者指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实体法,而法院与当事人和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程序法。美国学者库克认为,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可以因不同目的而作不同的划分,只要不给法院造成不便,就不一定是为了冲突法的目的将这些规则识别为程序规则。(3)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目的,是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一般来说,那些会在实质上影响结果的所有争议都可归类为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即案件中对其结果影响甚小的方面,可归类为程序问题。

6.(1)识别冲突的概念。(2)产生原因: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含义;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3)解决方法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个案识别说;折衷说;功能定性说等。 7.赞成反致的理由有:(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这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它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并增强判决的执行力。(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的表示。(5)采用反致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反对反致的理由主要有:(1)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2)采用反致有损国家主权。(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5)采用反致有悖法律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是否采纳反致制度无明文规定。

8.(1)先决问题的概念。(2)条件:①先决问题的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②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引。③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3)关于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三种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依先决问题与法院地还是与主要问题准据法何者关系更为密切,来决定适用何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9.(1)法律规避的概念。(2)要件:①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②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国法律的动机。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至于被规避的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有时也决定是否构成法律规避行为。④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实质上是非法的,但表面上看是合法的⑤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3)我国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 10.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国法查明途径有:由当事人提供;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如果外国法无法查明,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五、论述题 

1.(1)连接点的概念。(2)发展方向:①连接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括,往往只给某一类法律关系规定一个连接点。二战后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传统冲突规范日益显得僵化与呆板。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潮流。而使连接点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则是“软化处理”的一个主要特征。这尤其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发展。不过对连接点的灵活化也是有限度的,传统连接点中的合理成分仍需要保留。②连接点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接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接点类型的增加。③连接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战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对诸如住所、侵权行为地等连接点因适用的场合不同,为达到不同目的,执行不同功能而赋予不同含义。比如对侵权行为地,不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侵权行为地传统上是确定管辖权及法律选择的连接点,但于法律适用时其含义要广泛一些。 2.(1)法律选择方法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冲突规范和司法机关在适用冲突规范时的方法。这些方法因不同的法律适用理论而不同,因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而不同。

(2)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起源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一直为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所承认,直到现在仍是一个很有价值、很重要的方法。

(3)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这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所采用的方法,即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去寻找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这种方法开创了法律选择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都有很大的影响。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就是确定与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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