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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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鄞州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4-07-03 信息来源: 【文字 大 中 小】【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宁波市制定了《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14年6月4日印发了本细则。

《细则》明确: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承担。各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

《细则》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算和预算。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

《细则》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未列入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细则》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日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有关单位受理的报送资料中应有该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相关证明资料。

《细则》规定: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和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扣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程标化工地、质量评估资格。一是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二是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的;三是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未予制止、未及时报告的;四是设计单位对应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未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预拌砂浆要求的;五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的。

《细则》规定:违反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普通砂浆的,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细则》规定: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对违反“禁现”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细则》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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