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5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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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11〕14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

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

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统计部,各银监局:

最近,一些监管部门和银监局建议,应明确“确保各行今年按照贷款新规走款比重真正达到80%以上”的口径,以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等。经认真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80%以上走款比重的口径

“80%以上”走款比重指标的分子是当年累计发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分母是当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按贷款新规要求应受托支付金额。该指标反映各机构执行贷款新规和受托支付走款的合规程度。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监督各机构执行贷款新规及走款的合规情况。

目前使用的非现场监测统计指标,分子是当年累计发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分母是当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金额,该指标反映各机构受托支付走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各单位可将其用于日常监测统计和同质同类机构之间的比较分析。

上述两个指标相互参照验证,从不同角度反映各机构执行贷款新规的具体情况。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这两个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执行不到位(包括走款比重未达到80%以上)的机构,对其相应不到位的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直至采取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确保被监管机构执行贷款新规“齐步走”。

二、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问题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对于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前一阶段贯彻执行中,大部分能够与借款人合理确定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但也存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的受托支付标准偏高、要求偏松的问题。各单位要加大力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适度、合理地确定贷款受托支付金额标准,单笔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上限不

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各单位在检查中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纠正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偏高的现象,确保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管理的有效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贷款新规 口径 标准 通知(共印20份)

联系人:周信辉 联系电话:66279505 校 对:周信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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