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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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

为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美化育人环境,服务素质教育,根据XX区教育局、XX区绿化委员会联合下发《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学校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已教书育人为宗旨,已“学校规划科学化、校园环境花园化”为目标,以发展勤工俭学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学校校园绿化建设工作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美化教学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 二、组织领导

各乡(镇)教育办中学联合成立创建“花园式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办公室在各乡教育办,负责创建“花园式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总体工作有教育局勤工俭学办负责指导检查。 三、创建与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参加“花园式学校”创建活动,“花园式学校”实行自治区审查挂牌和地区审查挂牌的方式。进行管理,学校必须先申报地区级“花园式学校”得到审批后,再积极创造条件申报自治区级“花园式学校”。 四、申报条件

创建活动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校可以申报“花园式学校”。

(一)学校已提出创建“花园式学校”实施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并已严格按照计划实施一年以上。

(二)对照“花园式学校”标准自检自查,确实达到“花园式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 五、申报材料

(一)学校的申请报告。 (二)学校的绿化、规划图。 (三)创建“花园式学校”的工作汇报。 (四)附:反映学校全貌的图片和文字说明。 六、申报程序

(一)“花园式学校”的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前。 (二)申报学校向所在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办提出验收申请。

(三)所在县教育局和绿化委员会组织联合验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出审,根据审查结果向地区提出验收意见和表彰命名申请。 七、命名表彰

地区“花园式学校”创建办公室对申报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验收。进核查符合“花园式学校”标准的学校,由地区教育局和绿化委员会联合命名为地区级“花园式学校”颁发奖牌,同时上报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创建办。 八、复查与升级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由地区创建办

和绿化委员会对已获得“花园式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给予保留,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和格者,撤消其“花园式学校”的荣誉称号,并在全地区进行通报。 自治区“花园式学校”创建办每三年对各地州创建的“花园式学校”进行一次复查,在复查中评选出绿化美化先进学校,授予“自治区级花园式学校”奖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工作要求

创建“花园式学校”活动,是学生从小爱护植物,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育人方式,各乡〈镇〉教育办、中小学县直各学校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创建“花园式学校”工作,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扎实搞好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 附件二: 创建“花园式学校” 〈地区级〉

一、组织管理10分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校园绿化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专门

机构,专人负责,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二)有学校发展规划和绿地建设规划,有落实创建“花园式学校”的措施及文字档案。 二、景观建设10分

(一)校园绿化美化布局合理,新颖独特,突出民族文化、校园整体风貌,营造出“环境育人”功能。

(二)配置内容健康的宣传画,工益性标语,有条件的学校可配置具有代表意义的雕塑。 三、绿化建设70分

(一)学校绿地建设以树木为主,花草为辅,绿地覆盖率不低于学校占地面积的30%,绿化突出植物景观,花草树木种植布局合理,有美感,令人赏心悦目。(50分)

(二)主次干道旁要全部种植树木,校园内可绿化的地方要全部绿化。(10分)

(三)校园种植的花草树成活达二年以上。(10分) 四、环境保护(10分)

按照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各项基础设施配置齐全,校园环境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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