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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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浙人奖[1997]7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C1996)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按照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3号)规定精神,做好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有关工作。

二、对行政纪律处分种类的使用,要按照人发[1996]82号文件规定的量纪标准严格掌握,根据违纪人员的事实、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来研究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的,撤职盾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其新任职务相应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确定,按浙人奖[1994]110号文件第六条第2款规定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提前解除处分,其条件按浙人奖[1994]110号文件执行.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自然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不必另行行文。 六、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由司法机关作出缓刑处罚的,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的,按有关规定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级时,可同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七、给予县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行政开除处分,可由各工作部 门决定,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可参照执 行。

九、(国家公务员处分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概 表,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制作。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一九丸六年九月十二日印发)

人发[1996]82号

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有关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子行政处分问题

(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二、关子处分的变更与解除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予以减轻、撤销或者加重处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1. 警告处分满半年;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3.撤职处分满两年。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四)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1.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2.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人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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