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控系统传感器使用方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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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4.7.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7.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注:距出风口30至50米内安设风筒状态传感器。

4.7.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4.7.5回采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粉尘传感器,安装位置距混合风流10-15米处,报警浓度≥10mg/m3

4.7.6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传感器。 4.7.7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设置硫化氢传感器。

4.7.8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设置二氧化硫等

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5使用与维护 5.1检修机构

5.1.1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未建立检修室的小型煤矿必须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

5.1.2集团公司矿山计量站为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

5.1.3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除应配备上述仪器装备外,具备条件的宜配备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等。 5.2校准气体

5.2.1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做原料。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5.2.2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5.2.3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5.3调校

5.3.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5.3.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5.3.3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3.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3.5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5.3.6每隔7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注:1、制定月度测试计划,并按照增点、删点计划及时修改。2、测试前必须提前一天申请停止上传,报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发送传真至集团公司信息化调度中心、通防处。3、测试前一小时必须电话通知被测单位、机电部门。4、测试下井前必须带齐标准气、流量计、气线、遥控器、备用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台帐等仪器和设备。5、测试前必须和现场施工人员、监控值班员联系协调,方可操作。6、现场记录调试情况,调试完毕,及时向中心室值班员汇报调试结果;同时监控值班员也应做好相应记录。全部调试完成后,及时恢复上传。7、报警、断电、馈电时间必须“三对口”,控制时间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测试断电必须由监控专业人员与施工单位人员共同配合完成。

5.3.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5.4维护

5.4.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4.2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5.4.3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

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4.4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必须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5.4.5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注: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设备必须按照规定以矿井标准形式规定责任,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5.4.6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5.4.7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5.4.8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必须及时更换。 5.4.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必须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5.4.10所有监控设备必须挂牌管理,牌板悬挂位置原则上距设备不得超过2米。 5.4.11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安装多个传感器时,必须使用综合吊挂架,悬挂在一起,并使用综合管理看板。

5.4.12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带采煤柱超过3米的地点,必须设置甲烷、温度及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大数码便携仪。 5.5便携仪检测仪器

5.5.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5.5.2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5.6备件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5.7报废

安全测控仪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的; -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6.1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6.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必须在5min内投入工作。 注:1、主备机每半月交替使用。2、双机切换时间不大于4分钟或热备。3、通防值班室必须设置终端(井的调度室和通防值班室也要设置终端),必须具备良好的网络等功能。4、中心站操作系统主控软件、杀毒软件、防火墙必须使用正版。

6.1.2中心站必须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6.1.3中心站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6.1.4联网主机必须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6.1.5中心站必须使用录音电话。

6.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6.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6.2.1地面中心站值班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注:1、专职值班员亦可由调度员兼任,所有专兼职值班员必须取得上岗资质,每矿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在岗系统维护员。2、各矿至少配备4名监控值班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安全监控业务。4、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

6.2.2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6.2.3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6.2.4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6.3联网信息的处理

6.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煤矿(公司)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测控数据,集团公司信息化调度中心、通防处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6.3.2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

6.3.3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6.3.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6.3.5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6.3.6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注:1、根据采掘月度作业计划,所有监测数据必须上传,在月初制定测点上传计划,并有分管领导签字, 上传测点发生变化时,要有变更申请单由有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2、中断上传时必须向集团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和通防处提出申请,报告中要有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矿或公司),一律不能加盖通防工区或其他盖章,待批准后实施。3、各矿井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监测系统报警短信处理管理规定,并认真落实。矿井调度室和通防科值班室要建立安全监测报警短信通知记录处理台帐。4、出现瓦斯报警短信后,矿必须按以下程序汇报:监控值班员→矿(井)调度员→调度室主任(调度值班领导)→矿分管领导(总工程师、通防副总、通防科长、安监处处长)→矿长、党委书记;24小时内必须分析完毕,分别向通防处、信息化调度室、生产副总经理汇报。5、报警短信发出后,监控值班员要密切观察该点气体变化情况,协助矿调度值班员记录短信收到人员询问情况;所有短信发送范围内人员在收到短信30分钟内必须询问.6、5、矿调度人员根据气体超限情况立即安排现场班组长利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现场测试气体情况,并及时落实就近瓦检员赶赴现场检查气体。 7.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7.1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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