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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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川西、川南除外)随机选择 2 个区域随机抽取专家。

2.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制度。严禁缩小区域范围抽取专家,但可根据项目特殊性、关注度以及投标人数量,适当扩大区域范围以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具体由现场监督人员一致同意后确定。

3.严格保密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确定 3 名及以上评标专家抽取人员,每次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专家抽取人员,专家抽取人员应将当天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集合时间设置为一致(实行抽签招标的项目除外),集合地点统一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终端应配备无来电显示的通讯工具,供专家与监督人员联系。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所有人员在抽取专家前,必须关闭携带的一切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处至专家到达;专家未到达之前,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脱离监督。

(二十)加强抽签设备管理。

1.实行抽签法和随机选择专家的抽签工具为“双色球摇号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备不得少于5台,各区市县交易中心配备不得少于3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统一购置,各区市县不得私自采购摇号机。 2.摇号机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密封,进出保管地点、启用(维护、密封)摇号机时,应有 3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由专人作好书面记录备查。

3.摇号机使用前,应邀请 2 名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其密封状况是否完好,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当次使用的摇号机,使用结束后,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密封,放置回原保管地点。

(二十一)加强信访投诉管理。 1.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凡对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招标结果以及其他涉及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质疑、信访、投诉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进行处理。对于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投诉事项不具体等情况,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对情节恶劣的虚假投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二)加强交易资料管理。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电子监控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妥善保存电子监控影像资料,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电子监控影像资料应当刻盘存档;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电子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

2.评标结束后,所有招投标资料应统一封存,经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签封后,交由招标人保管

备查;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相关部门没有收到信访投诉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方可通知原现场监督人员到场统一启封。

3.实行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结束后,由组织开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印,加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鲜章后,连同电子文件交由项目业主保存。项目业主同时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电子文件分别拷贝给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妥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网,尤其是电子评标的相关信息资料,作好安全备份,保证网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十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1.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要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查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在xx市境内承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2.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严格控制增加工程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实施。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4.强化中标合同价对工程造价的刚性约束。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0%及以上的,发改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稽察,形成稽察报告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及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5.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前,累计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应当经过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

五、强化责任追究

(二十四)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一律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再问责相关领导,并视其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分别给

予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因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不严,对招标公告(文件)中具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纠正的;

2.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或发表可能影响评标结果言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纪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移送相关部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完备,与备案文件内容不符的;

2.不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等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3.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维护抽签设备的;

4.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承接自行招标项目,或将自行招标项目转包、分包给社会代理机构及其他人员的;

5.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记录、不制止、不移送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七)招标人或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或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项目送审、报批、备案程序,或在招标公告(文件)中设定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内容的;

2.因前期工作不主动、工作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交易时间延误,致使改变交易方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组织专家小组对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进行审查,或对项目勘察、设计等工

作事项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以及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调整原材料单价、增加工程量,致使工程结算价格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4.拒不执行交易现场管理规定,授意、指使或强行干预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或不妥善保存交易文件资料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规定,不积极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十八)市及市以下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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