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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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将因管理所得财物交还本人的义务 E.结算义务

7.张某父子俩生活。1996年夏秋之交,张某父子出远洋打鱼,需要1个月后才能回家。气象预报该地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赵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承受台风袭击,遂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5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赵某(AC )。 A.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 B.所做的行为是受托行为

C.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付的费用 D.无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付的费用 E.可以要求张家父子支付误工费

8.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下列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有(ABDE )。 A.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应向乙支付租金8000元,但甲向乙支付了双份租金,实际支付16000元 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

C.甲赠送给乙5000元,后来甲反悔要求乙返还.此时乙已将这5000元用完 D.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 E.因发大水甲鱼塘里的鱼混入乙鱼塘

9.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B )。BCD A.甲担心邻居家的自行车丢失而将该车推入自己家中 B.乙担心行人滑倒主动清扫公路上的积雪 C.客运公司的司乘人员代管旅客行李 D.将他人的牛误认为自己的牛进行饲养

E.甲身为医生,在路上碰见危急病人,坐出租车将其送到自己所在医院 10.能够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有(ABCDE )。 A.合同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侵权行为 E.缔约过失

11.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受,并表示谢意。3年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CD )。 A.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D.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 E.甲与乙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 (三)简答题

1.简述无因管理的性质。 2.简述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 3.简述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4.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5.简述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另IJ。 6.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四)论述题

1.试述无因管理的效力。

2.试比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异同。

3.试比较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1.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精选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2.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3.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4.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双方就5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问:(1)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 , (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A 4.B 5.D 6.A 7.D 8.A 9.A 10.B 11.C 12.D 13.D 14.C 15.C 16.B 17.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E 2.ABCD 3.ABC 4.ABCE 5.AD 6.ABCDE 7.AC 8.ABDE 9.BCD 10.ABCDE 11.CD (三)简答题

1.简述无因管理的性质。

答: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1)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2)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无因管理不属于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3)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赋予无因管理行为合法性,实质上是法律赋予没有根据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某些行为阻却违法性。 2.简述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合同是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者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若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其管理也就不会构成无因管理。

3.简述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答: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未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无效代理,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4)无权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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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意思并不是其成立要件,而无因管理中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是有利于本人的,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其成立条件。 4.简述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答: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的管理行为,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但是,管理下列事务,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1)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3)单纯的不作为行为;(4)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应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但如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干涉和侵犯,则构成侵权行为。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应依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为标准。

5.简述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答:侵权行为也是社会中发生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并且侵权行为也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但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一种不合法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法律规范侵权行为的目的,是要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制裁不法行为人。而法律规范不当得利并不是为了制裁不当得利人,而是纠正不正常的财产利益移转,使之恢复到正常状态。 6.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答: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受有利益。所谓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须他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亦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四)论述题

1.试述无因管理的效力。

答: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①适当管理的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本人的意思与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管理人则应依其根本利益而为管理。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手段、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人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②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③报告与结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但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所取得的各种利益转移于本人。 (2)本人的义务。包括:①偿还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支出的费用应为必要费用。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有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该损害的发生应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应以实际损失为限。③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但该债务仅以为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 2.试比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异同。

答: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相同之处:二者都是债的发生的原因,都是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产生的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不同之处:

(1)二者的性质不同。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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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而非行为。

(2)二者的成立条件不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如下: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如下:须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

(3)二者的效力不同。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就管理人而言包括适当管理、通知、报告与结算等义务,就本人而言包括偿还必要费用、补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的损害、清偿必要债务等义务。而不当得利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发生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所负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3.试比较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的区别。

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所负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形,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受到返还请求时享有的利益,而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若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恶意,又称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与此情形,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外加以赔偿。这实质上是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义务的结合。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2.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3.答:(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是源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自行车主乙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2)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为甲已经尽了注意义务,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将自行车存放于车棚内。车被盗非出于甲的过失,故甲不赔。

4.答:(1)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本案中,服装厂虽多装了5包货物,但百货公司在运货途中发生货损,对该货损百货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百货公司未实际得利,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错,故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应由甲服装厂承担。依民法理论。甲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本案中,5包货物是由甲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而对于货物的灭失,乙百货公司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乙公司不负责返还这5包货物,其损失后果应由甲服装厂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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