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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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县政函[2013]1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长沙县地区主要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应用可再生能源系统,由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申报、管理和验收等日常工作。

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全县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审批和拨付。参与示范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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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示范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能源服务公司或者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立项已批复; 2、项目设计方案已批准;

3、已完成在建项目应在示范验收前单位竣工验收; 新建或在建项目可再生能能源技术交底或开工后; 4、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1)保障性住房、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2)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项目; (3)技术先进、适用可行和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 (4)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 (5)可再生能源集中供冷供热项目。 (三)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类型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技术; 2、土壤源热泵技术;

3、地下水、地表水、污水源、水源热泵技术; 4、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技术; 5、太阳能采暖空调应用技术;

备注: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其集热总面积不小于10平米,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项目其地源热泵提供的冷热量负荷不少于中央空调系统总负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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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示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不限格式);

2、《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3、按《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

4、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资金落实文件;

5、可再生能源系统相关图纸(经设计院及审查机构盖章的蓝图)一套。

6、填写《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7、填写《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审查表》(见附件4); 8、相关资料

以上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二份,申报书二份,实施方案五份,相关证明文件二份,图纸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材料的编制要求以中文填写,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申报内容作为项目评审、资金拨付、项目验收依据。 申报材料要求打印装订成册。

第五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示范项目申报实行专项审查制,由县住建局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才能正式列为示范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经县政府批准的示范项目应向项目主管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递交《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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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申报书内容组织实施。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审查,并核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和太阳能集热器面积,出具《长沙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审查表》(见附件4)。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可再生能源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发现施工单位不按标准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能效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检测要求与可再生能源相关标准湘建科?2012?238号文件进行检测和测评,其检测数据和能效测评报告应真实,准确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示范项目验收要求。

(三)示范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选用《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目录》、《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企业和关键技术产品。

(四)示范项目批准后,申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类型和规模,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五)示范项目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在每月末25日前向县住建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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