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成都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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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管 理 规 约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

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 理 规 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

建筑区划座落:成都市 (区、市、县) 街道 段(巷) 号;

建筑区划四至:

东 南 西 北 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

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模式)

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 、 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 、 等。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4、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5、 。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业主小组会议召开;

3、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4、 。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六)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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