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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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七条 直流电源的整流设备一般宜选用模块组合式高频开关电源装置,并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八条 定期对直流电源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处理。

第十一节 照明设备

第八十九条 照明设备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控制保护装置等。安全照明是指由安全电压等级系统供电的照明装置。

第九十条 定期检查维护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九十一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九十二条 当正常照明电源失电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 第九十三条 在事故照明回路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九十四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五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信号灯,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信号灯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九十六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

(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负荷快速联切装置)、系统稳定控制装置、电动机自启动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微机“五防”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九十七条 制定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系统配置原则、配置方案和整定计算原则,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

第九十八条 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规范和要求,定制管理实行闭环管理。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评价、分析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十九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备“管控一体化”功能。

第一百条 35kV及以上和重要装置变电所的6(10)kV电源联络线宜装设光纤纵差保护。

第一百零一条 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及GPS对时装置。

第一百零二条 变电站监控装置电源应配置UPS或交流正弦波逆变电源。

第一百零三条 继电保护工作应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设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节 企业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一百零四条 继电保护专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电气主管部门或电力调度负责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应完善继电保护基础资料的收集及归档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保护装置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应按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

第三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第一百一十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向有关人员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避免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本企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 (二)系统安全、可靠、稳定、经济运行。 (三)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或企业相关规定。

(四)实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调度自动化、通信网络化。 第二节 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总用电负荷大于100MW或拥有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的企业,宜建立企业级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隶属企业电气专业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力调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企业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技术管理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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