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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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对象: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9、 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60、简述我国社会保险的体系构成。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由三个层级构成:

(1)国家基本保险,是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行的为全体劳动者平等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3)个人储蓄保险,是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61、试比较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差别。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其内容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就集中资金和分散风险这一运作机制而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相似之处,但整体观之,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而商业保险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1)从保险关系产生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原则,其法律关系的确立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方为有效;而社会保险则以强制性为特点,凡法定保险对象都必须参加保险,承保机构也不得拒绝。

(2)从保险基金的来源看,商业保险的全部费用都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而社会保

险的费用只由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其余的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及国家补助或分担。

(3)从保险人的动机来看,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以保障社会成员生活

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的。

(4)从危险的范围来看,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范围非常广泛;而社会保险所针对的危险范围要狭窄得多,通常包括可能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造成生活困难的事件,如年老、疾病、生育、失业等。

(5)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利益的大小以及保险标的受损状况进行赔偿;社会保险首先要

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在此基础之上根据被保险人的缴费或工资状况实行差别对待。

(6)商业保险是私法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其权利义务的内容由协

议确定;社会保险是一种公法关系,其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法规确定,并且具有强制效力。

(7)责任承担不同。商业保险中,保险人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

赔偿责任;社会保险中,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社会危险时,必须无条件地对被保险人或其

家属支付一定的金额。

62、试述倾斜保护原则的内涵和体现 。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它是劳动法制度构建的基础,彰显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在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体现: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2)在劳动基准法中,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63、试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主要特征。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这种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其特征主要表现在:(1)其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人单位。(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劳动者将劳动力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以付劳动而获取工资报酬,因此又是一种财产关系。(4)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决定劳动平等。因此是平等性质的关系,但建立关系后则又有了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居于弱势地位,因此又有不平等的性质。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种关系包括下述类型:(1)劳动行政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3)劳动团体关系;(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等。其特征是:(1)它与劳动者有密切联系,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社

会保险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等,在具体建立关系时与这些机构发生经常的联系。(2)这种关系有的是赖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有的是使劳动关系正常运转伴随产生的关系,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64、 试述工伤的范围。 1.典型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1)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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