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公司物资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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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资检验与试验验管理

5.2.1现场试验员负责按规定取样并送中心试验室送检。试验的数量、内容和标准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中相关规定执行;

5.2.2公司内部的试验,由中心试验室负责;超出中心试验室设备能力的项目,由中心试验室负责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和试验。

5.2.3对进口的重要物资,还应按规定报请国家商检局检验。

5.2.4特殊、新型材料的试验应在《项目质量计划》中具体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5.3对材料复验和材质证明的具体规定按北京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执行。

5.4物资验收要把好“质量关、数量关、单据凭证关”,坚持“五不验收”。 ——没有物资采购计划或采购订货合同不验收; ——外观质量不合格,无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不验收; ——名称、规格、型号与采购文件不符,数量不够的不验收; ——凭证与实物不符,资料、手续不全的不验收; ——进场物资不按要求码放不验收。 5.5工程物资、设备进场报验

工程物资、设备进场,经验收单位自检合格后,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及工程监理要求向建设/监理单位报请验收,附件应提供齐全。 6.紧急放行

6.1一次性施工不能追回的物资不允许紧急放行。

6.2如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和试验而放行的物资、设备,必须经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批准同意,并对该产品做出明确标识并填写物资紧急放行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时,能立即追回。 7.不合格物资的处理

技术人员、材料员、试验员在检验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物资时按《不合格(品)控制工作程序》相关规定处理。 8.物资标识管理

8.1项目材料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本条规定,制定本项目的物资标识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员,并对标识管理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材料员和仓库保管员负责标识管理的具体工作,物资验收后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标识,做到标识准确、无差错并负责保存标识资料。 8.3物资标识要求

8.3.1为确保物资在存放过程中不混、不串、不乱、不错用、不误用,必须对进入现场和入库的物资进行分类验收并标识。

8.3.2标识要清楚、详细、醒目。记录标识要子目齐全。标记、标签、标牌要写清主要内容,放置在通道及物资前方的明显位置。

8.3.3顾客提供的物资要单独堆放标识,并注明“业供”字样并在记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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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资检验与试验验管理

不得与本公司所供物资混放、混标。

8.3.4对不同厂家同型号规格的物资或同厂家同型号规格但进货日期不同的物资都要分别堆放、分别标识。

8.3.5物资经验收后,材料人员应及时标识,没经验收标识的物资不准发放使用。 8.3.6有复试要求的物资,需经复试合格,标识清楚后方可发放。 8.4标识的形式

8.4.1进入现场或入库物资应采用两种方式进行标识,一种是标牌、标记、标签形式,一种是质量记录形式(如:《材料质量管理台帐》(JL/物资/01/17)、《料具验收记录》等)。

8.4.2物资的检验状态按以下四种情况进行标识: a.未经检验;b.检验待定;c.检验合格;d.检验不合格。

8.4.3标识方式根据物资所存放的地点、位置不同可分为:仓库应采用卡片及活动签进行标识,现场采用标牌形式标识,并可采用台帐等资料作为记录标识。 8.5标识及记录标识的内容

8.5.1牌、卡、签上应写清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材质编号、数量、进场日期、检验状态、业供等内容。

8.5.2记录标识要写清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货源产地、供方名称、材质编号、进货日期、检验状态、资料编号、验收人员等。 8.6现场物资标识的具体规定

现场物资标识是区别各类不同物资、同类各规格物资及表示物资检验状态的唯一标志,为规范管理,对现场物资标识统一规定如下:

a.现场物资标识牌规格,长:30cm,宽:20cm,底色采用白色;

b.标识牌内容共六项:物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材质编号、进场日期、检验状态,字体为72号黑色宋体加粗。

c.标识牌填写的六项内容采用红色字迹;填写的字迹要工整清楚,顾客供应的物资在物资名称一栏加注“业供”字样。

d.标识牌应置于所标识物资前方的醒目位置;

e.标识牌由各单位按此规定自行制作,所用材料可采用塑料板、薄钢板、多层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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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资检验与试验验管理

现场物资标识牌统一格式

物资 名称 规格 型号 进场 日期 状态 编号 检验 厂家 材质 生产

200mm

300mm

9.物资检验与试验资料

9.1 工程物资(包括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质量必须合格,并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检验/试验报告以及环保检测报告等)。

9.2 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所有内容,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还应有存放单位经办人的签字和存放单位盖章。

9.3 对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设备和物资应附有关文件(生产、经销许可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证明,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等。

9.4 物资三级明细账要求按库管材料、现场材料单独建立,作到日清、月结、定期累计,帐页无涂改、隔页、跳行等。

9.5 《材料质量管理台帐》中供料单位填写合格物资供方名称,供证单位指提供质量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单的单位,试验结果应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9.6 料具验收记录中的验收方式按过磅、点数、检尺或量方等实际验收方式填写。 9.7 料具验收记录、检验和试验申报单按月及类别整理并按公司统一规定装订成册。

9.8 材料员、试验员负责收集检验试验记录及报告(包括委托检验和试验),经项目总工验证无误后交资料员保存,工程竣工后按《记录控制工作程序》处理。 10.对分承包方自行采购物资的控制

10.1 分承包方自行采购物资的检验和试验,必须按本章规定执行。

10.2 在物资投入使用前,分承包方须将检验和试验报告交项目经理部材料员,经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无误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未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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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资检验与试验验管理

10.3 项目经理部材料员负责将分承包方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交资料员妥善保存。 11.物资验收入库

????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物资由材料员或保管员验收入库,并按《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工作程序》执行。 12.验收过程中其它情况的处理

12.1 验收中如发现必要资料不齐,应作待验处理,另行保管,待资料齐全后再行验收。

12.2 物资规格、质量、包装部分不符合要求时,可先将合格部分验收,不合格品不验收。 13.记录表格

—— 《料具验收记录》 (JL/物资/01/15) —— 《检验和试验申报单》 (JL/物资/01/16) —— 《材料质量管理台帐》 (JL/物资/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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