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炉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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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省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确保煤气发生炉的安全生产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冶金行业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冶金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修、管理及煤气的生产、输配、使用等。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能耗、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持续改进。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煤气发生炉的规格、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煤气发生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煤气发生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运行经济。主体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并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技术。煤气发生炉(站)应设置煤气生产工艺流程图、安全警示标志,配套必要的环保设施。

第八条 煤气发生炉(站)的建设选址及其区域布置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煤气发生炉在投运前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齐全;作业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源动力供应充足;厂内物流畅通;煤气用户使用条件完备。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煤气发生炉操作工、仪表工、上煤工、化验工等工种。各岗位工种要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岗位运行记录。各管理部门应制订本部门对煤气(炉)站的管理程序及详细内容。

第十条 煤气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采用分段式或分流式对全部设施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试验证实各种设备、管道、水封、盘阀处于正常状态,主

要安全部件止回阀、钟罩阀、防爆膜、放药管、安全阀、人孔、固定式煤气报警仪及便携式报警仪等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使用自产蒸汽的煤气发生炉,必须对水套、集汽器及连接管网络全系统进行耐压试验,并达到工艺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煤气发生炉用煤标准,备好原料煤,破碎、筛选、输煤系统完好。对单台煤气发生炉和系统进行连动试车,其安全性能、工艺性能、机械性能符合标准。各种仪器、仪表灵敏准确可靠。软化水水质符合要求,供电系统安全可靠,保证对煤气成分的分析准确无误。蒸汽管道完好无损,并保持足够的蒸汽压力以备消防。

第十三条 配备好煤气发生炉操作工专用工具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煤气发生炉(站)控制室要配置可靠的通信联络设施和专用电话。

第十四条 企业要把在用煤气发生炉纳入A级危险源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企业要制定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每年对作业人员进行模拟事故演练。事故演练的主要内容有:停电、闷炉、停炉、送气、着火、爆喷、中毒、故障停水、煤气泄漏等。

第三章 生产与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点炉

一.检查煤气发生炉、配套设施、管路等无异常;各水封部位注水至溢流状态。确认煤气报警仪、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防爆膜、钟罩阀及其它安全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二.隔断煤气发生炉煤气输送管路,打开煤气发生炉出口放散阀。

三.可用柴油、机油引燃煤气发生炉内木柴,严禁使用煤油、汽油易挥发油品点燃。

四.带有蒸汽汇集器的煤气发生炉,保证水位表在1/3—2/3处,并且打开汇集器上部的放空阀。点炉后,严格监视水位高度。

五.煤气发生炉运行后,严格监视仪表运行状态,随时调整运行参数,保证煤气发生炉运行正常。 六. 探火:

1. 必须在保证蒸汽压力满足汽封能力时,方可进行检查炉况和插钎探火。

2. 探火时先打开汽封蒸汽阀门,再打开探火孔盖。探火完了,先盖住探火孔,再关闭汽封蒸汽阀门。

3. 探火钎要按规定位置放好,以免高温灼伤。 第十七条 生产备用状态

一. 认真监视、检查各仪表数据、水封水位、蒸汽汇集器水位、安全设施的运转状况,并做好运行记录。

二. 煤气发生炉水套使用软化水。水套每班排污二次,水位表每班冲洗二次。

三. 煤气发生炉水套严禁缺水,一旦发生缺水,要根据缺水程度采取补救措施。轻微缺少,可点动供水泵,控制缓慢向水套内注水。严重缺水,必须做闷炉处理,将饱和温度调节阀开到最大限度,严密监视蒸汽压力,防止因水套烧穿引发爆炸事故。

四. 煤气发生炉在运行中,必须保持正压状态,不得同时打开两道加煤阀门。炉底压力必须大于炉出压力294Pa以上。

五. 定时做好煤气成分全分析,煤气中含氧量不得>0.6%。若含氧量>0.6%时,要及时检查处理。含氧量>1%时,做闷炉处理。 第十八条 送气点火

一. 送气点火前必须制定送气点火方案。

二. 送气前必须取样分析,煤气含氧量<0.6%,CO含量>18%方可组织送气。

三. 化验合格后,通知用气单位打开末端放散阀,用蒸汽吹扫煤气管路,不留死角,至末端放散器见大量蒸汽为止。

四. 在工业窑炉内,贴近所要点燃煤气烧咀处堆放一定数量的浸过柴油或机油的木柴或棉纱并点燃,火苗高度能够达到所要开启的煤气烧咀处。若不能采取此种点火方式,可用自制火把点火,但必须先点火把,再打开煤气烧咀。 五. 接供气通知后,打开盘阀或解除水封,接通煤气管路,关闭煤气发生炉前放散阀,关闭吹扫管路蒸汽阀门。

六. 用气单位待末端放散口有煤气溢出后,控制末端放散阀的开度,保持煤气管路内一定正压,保持工业窑炉内一定负压,并开始依次点燃煤气烧咀。点燃第一烧咀时,若一次点燃失败,则应迅速关闭煤气烧咀,待炉内煤气散尽,再按规定重新点火。工业窑炉内温度高于800℃时方可直接向炉内供气点火。根据点燃烧咀数量缓慢关闭末端放散阀。煤气发生炉一定要调整好炉底压力,防止鼓风压力过高鼓穿水封。

七.送气点火期间,煤气发生炉操作人员与使用煤气单位之间要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保证煤气点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九条 并炉

一. 化验备用炉煤气中的含氧量<0.6%,CO含量> 18%。

二. 按规定用蒸汽吹扫备用炉盘阀、旋风除尘器等设施中的残气,直到煤气发生炉前放散管有大量蒸汽溢出为止,关闭蒸汽吹扫阀门。

三. 降低在用炉的煤气流量,提高备用炉的炉底鼓风压力,使各台煤气发生炉炉底压力基本相等。

四. 打开备用炉盘阀,同时关闭备用炉放散阀。

五. 调整各台煤气发生炉煤气流量,达到原来单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流量,保持供气流量稳定。

第二十条 闷炉

一. 降低煤气发生炉炉底鼓风压力和流量。

二. 切断煤气的输送管路,打开煤气发生炉前放散阀,停止风机运行,打开自然通风口,煤气发生炉处于闷炉状态。

三. 打开煤气管路的蒸汽吹扫阀,将管路内煤气全部燃尽。

四. 待烧咀自动熄灭后,关闭所有烧咀,打开末端放散阀,待末端放散口有大量蒸汽溢出时,关闭吹扫管路蒸汽阀。

五. 煤气发生炉闷炉期间严禁打开探火孔,并悬挂闷炉警示标志。 六. 煤气发生炉闷炉期间,确需探火加煤时可启动风机,使炉内保持一定的正压。且汽封用蒸汽压力符合要求时,方可探火。 第二十一条 停炉 一. 降低炉出压力,隔断煤气输送管路,同时打开煤气发生炉前放散阀,停止风机运行,关闭风机出口阀门。

二. 打开炉底蒸汽阀门,使用蒸汽将炉火熄灭。

三. 待炉出口温度较低时,插钎探火确认炉火已灭,清理炉内全部煤和煤渣。

第二十二条 故障及事故处理

一. 煤气发生炉(站)停电、风机故障供风中断:

1. 迅速关闭风机出口阀门;

2. 迅速打开饱和温度调节阀门至风机调节阀门最大开度; 3. 迅速打开煤气发生炉炉前放散阀; 4. 迅速隔断煤气输送管路; 5. 打开煤气管道上蒸汽吹扫阀;

6. 尽快查明停电原因,若停电故障不能及时排除时,必须按闷炉处理。 二. 软化水中断:

1. 单台软化水泵故障,可起用备用供水泵; 2. 软化水供应中断,水箱缺水,可暂时使用自来水补充。若无水源补充,则按闷炉处理,并加大饱和蒸汽温 度,降低煤气发生炉内温度,减少软化水消耗。及时汇报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三. 自来水管路停水,停水时间过长,软化水量不足,必须按闷炉处理,并加大饱和蒸汽温度,降低煤气发生 炉内温度,减少软化水消耗。 四. 循环水停水,可用自来水替代运行。

五. 煤气发生炉出现异常现象,如煤气压力波动大、炉渣有半数以上煤块未经汽化、发生较大煤气泄露等,应及时进行闷炉或停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煤气设施的检修

一. 煤气设施停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其内部煤气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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