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治思想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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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思想及其影响

摘要:商鞅的“法治”思想以人本自利为哲学基础,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成文法化及其不断革新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并提出了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刑——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对中国重农抑商、贱讼思想,文化专制等产生了影响。如何正确认识商鞅“法治”思想的影响,对于我国现代法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商鞅,法治,法律传统

Abstract: Shang Yang's \of law\thinking of the people of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for self-serving, covering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ir thinking about the ancient Chinese laws and its law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innovation, and the adjustment of social relations in ancient China one of the main instruments - punishment -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However, Shang Yang's \of law\cheap thinking of First Instance, authoritarian culture, and so had an impact. How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Shang Yang \ha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Key words: Shang Yang, the rule of law, legal traditions

梁治平先生说过“研究传统似乎是历史的事,但就法律文化这个题目来说,立足于当代也一定要抓住历史。”法律不仅受到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历史在人们思想中烙印的产物,现在人们对于法律不自觉的认识和使用,正是源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出于个人兴趣,笔者想对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其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进行论述,希望对现在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上的借鉴。

一、商鞅“法治”思想产生的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攻伐自诸侯出”。奴隶主的没落和封建势力的兴起,不仅使得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受到进一步的冲击,而且周公所创制的“礼”也在社会动荡之中失去了往

日的权威,“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原有的社会秩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新产生的社会秩序更加复杂,亟需新的规范进行调整,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平和的国内环境。而且,刚刚获得权力的封建势力需要新的理论来论证自身地位的合法性,需要新的制度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扩充自己的力量,以在诸侯之中存活并建立霸权。

此时,以管仲、申不害和商鞅等为代表的法家,顺应历史和时代的要求,提出“法治”原则,并提出一系列的理论来论证此思想。法家杰出的代表人物商鞅,以一种十分理性、务实的态度,审视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权衡利弊,以维护自己的私利,“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①凡是名利之所在,都会使人们趋之若鹜。以此为基础,商鞅提出了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法治”思想。

二、商鞅“法治”思想主要内容

商鞅“法治”思想将国家的公权力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每个领域都施行高压政策,以集中全国资源并高效地投入到对外战争中去。

从经济方面来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②。各国之间的战争,比拼的就是各国的农业力量和人口。因此,商鞅主张鼓励农耕,以农耕和战功作为民众取得利益的唯一合法途径,认为这样就可以鼓励人们去开垦农田,充分发掘生产的潜力,“民见上利从壹孔出也,则做壹,作壹则民不偷”③。

从政治法律领域来说,商鞅的“法治”思想又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的作用和目的来说,商鞅认为法律的作用首先在于“定分止争”“以刑去刑”,法律的产生就是为了确认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并对侵占他人权益的“奸邪之民”进行惩罚。另一方面,通过实行高压政策,强化对人民的专制,压制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达到“以刑去刑,国治”的目的。不过,其根本目的则在于对外扩张。商鞅曾在《商君书》中赤裸裸的表达自己的这一目的“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必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疆,疆必王。”④

其次,从立法上来看,商鞅主张立法应当符合社会的基本情况,“不法古,不循今”兼顾民俗“故圣人为国也,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⑤而且,所立之法应当简明扼要,不应当晦涩难懂。同时,商鞅主张公布成文法,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

。为此,商鞅提出具体的主张,一方面“为法令置官置吏”⑦。这里的官吏并不是现代意义

上的法官,而是类似于今天的“政府律师”的角色。他们必须牢记法律,否则以他们忘记的 ①《商君书·算地》 ②《商君书·农战》 ③《商君书·农战》 ④《商君书·说民》 ⑤《商君书·壹言》 ⑥《商君书·定分》 ⑦《商君书·定分》

法条规定的罪名来惩罚他们,而且,“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①当有吏民来咨询法律时,这些“法官”必须回答问题,如果不回答问题,则以拒绝回答的法令来处罚他。同时,“法官”需要将所问所答记录下来,封藏于房室之内,如果之后有类似案件,则以该记录为参考进行判案。另一方面,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规定将法令封存于禁室之中,“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②

再次,从司法上来看,主要有以下主张:

第一,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③商鞅认为,国家应当对于国君之外的人平等的适用法律,凡是不从王令,违反国家禁令的人,应当一律使用法律加以惩罚。而且,不能以之前的功劳和善行来抵消罪过,“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④同时,对于那些知法犯犯法的官吏,商鞅认为应当加重处罚,“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⑤ 第二,重刑思想。首先,重罪轻罚。“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⑥商鞅认为,即使是最轻微的罪行,也应当对罪犯施以严厉的处罚,以使得民众对于于法律产生畏惧心理,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刑罚不重,不仅无法惩处犯罪,还会使得更多的人选择犯罪来牟取自己的利益。这样,则会造成“刑至事生”,制造出更大的混乱。其次,刑九赏一。商鞅对于儒家“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说法不屑一顾,认为他的“刑”才是真正的德,“刑生力,力生疆,疆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⑦“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⑧。并且,且,他认为人有“六淫”和“四难”,统治者应当刑多赏少,以高压政策来维护其地位,镇压人民的反抗,调整各阶级和阶层之间及其内部的利益分配,让民众做到“六淫止”。

从文化方面来说,商鞅实行愚民政策,他认为,“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⑨从农战来阐述愚民政策,使农民附着于土地之上,不与外界交往,专心务农。为此,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

三、商鞅“法治”思想的影响

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律有沿袭前朝的习惯,“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矣”。商鞅创制的秦国法律,被秦朝沿袭。自秦之后,颁布成文法便成为中国历史不可逆转的潮流。汉初制定的《九章律》借鉴了秦律,曹魏律又在《九章律》基础上发布。而且,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也参照中央王朝的法律来制定自己的律令。清初,入关后,“准依明律治罪”之后又 ⑧《商君书·定分》 ①《商君书·定分》 ②《商君书·赏刑》 ③《商君书·赏刑》 ④《商君书·赏刑》 ⑤《商君书·说民》 ⑥《商君书·说民》 ⑦《商君书·开塞》 ⑧《商君书·垦令》

“参汉酌金”。因此,整个中国封建时期的成文法典中都可以看到商鞅创制的秦律的影子。

第二、商鞅对于“法治”所带来的效果的描绘,反映了初生地主阶级对于自己力量的盲目乐观。但这种描述对于有志于开疆拓土、逐鹿中原的封建统治者极具诱惑力。这些人借鉴商鞅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视。而这一思想是在诸侯纷争的环境之下产生的,有些“战时主义”的色彩,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将一国之力倾注在战争之上。同时配合奖励农战政策,通过对外征战来疏导国内人民利益的冲突。在战争结束,天下一统之后,由于没有新的土地可以征服,国家便无法通过战争为民众提供获取利益的途径。“法治”政策不仅无法发挥原有的作用,更成为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的源泉之一。秦帝国二世而亡,让封建统治者们重新思考治国策略,有远见的封建统治者融合法家、儒家等思想,创设“王霸道杂之”的政策,在争夺天下之时采用严刑酷法,夺得天下之后则改阳儒阴法,实行“仁政”,并最终在汉武帝时期促成了儒法合流,将“礼”与“刑”(即法)作为治国的两个基本手段,形成了封建社会对于法的主流认识和态度,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商君书》中关于“刑无等级”的论述是商鞅“法治”思想中最精彩的部分,它打破了夏商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特权,反对旧礼制的“刑不上大夫”和儒家“尊尊”的主张,反对贵族超越法律的特权,扩大了适用法律的主体的范围。在理论上,每个人出于同一地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平等进身,打破了中国社会的封闭性,使得社会充满活力。这一思想对于后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思想的产生有重要的影响,在理论上,为中国传统法律走向真正的平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使得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迈出重要的一步。同时,由于国君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使得中国的国君走出了贵族势力的包围,形成了拱卫君主的政治格局,避免了贵族专权的现象,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不过,这一思想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它并没有打破不平等,只是以封建等级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等级制度,商鞅在太子犯法时,并不是惩罚太子,而是顾及其身份,只刑及其师傅。同时,商鞅还建立了以军功为为根据的新的等级制度。“所以,商鞅所特别注重的是法律平等的形式,只是主张在适用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例外,而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①。同时,这一法令使得理论上无法用法律限制君权,为日后中国建立类似于“三权分立”的法律监督机制设置了障碍。

第四、商鞅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立法思想,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认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②,锐意革新,为后世变法维新创立礼楷模,给变法提出了理论基础。后世的改革家们为了激励自己,也借鉴商鞅的理念,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一股变革维新的活力,使中国古代的仁人志士根据当时之情况提出变法主张,改变沉积的弊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宋代王安石变法,在遭到众人非议时,便提出了“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三不”。明朝张居正变法也提出了“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 ①杨鹤皋《商鞅的法律思想》 群众出版社 1987年 第42页 ②《商君书·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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