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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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5.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ISO14000—1996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在充分识别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绿色生产”。

5.2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或不得把这些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5.3淤泥、渣土必须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要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余泥排放要办理许可证手续,不得雇请无牌证车辆运输。

5.4参建单位在进行桩岩爆破施工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申请批准,还要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张贴安民告示,取得理解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5.5夜间施工要经许可(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并作好防噪音、灯光等扰民措施)。

5.6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代建单位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历史文物、古迹、爆炸物、地下线管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7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标志。

5.8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 5.9厨房管理制度

5.9.1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领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防疫站核发的有效健康证和岗位培训证,设“卫生管理制度牌”,以上证件和制度牌用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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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贴并张挂在当眼位置。

5.9.2炊事员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口罩、帽、白色工作服。

5.9.3防止生、熟交叉污染,必须设置生、熟食品专用砧板、刀具、容器。生熟食品不得使用有色塑料盆盛装,并且有生熟用具的明显标志。要严格分开使用。成品、半成品、原料要分开,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5.9.4必须做好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用冰箱24小时保留食堂供餐饭菜样品(每种不小于50克并分隔存放)及登记工作。

5.9.5厨房外必须设置三级隔油池,污水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水渠。 5.10施工现场必须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必须有防暑降温措施。

5.11卫生防疫

5.11.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室。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5.11.2设置经培训的急救人员和落实急救措施。

5.11.3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5.11.4生活区必须设生活垃圾箱,严禁乱丢、乱吐。 5.11.5及时开展卫生防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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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治安综合管理

6.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部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联防和安全管理工作。

6.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的保卫工作,各参建单位需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警卫,负责自我区域的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6.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胸卡的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施工人员由其所属单位统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交纳办卡工本费。胸卡办理后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岗。

6.4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外来工、义务治安应急队进行培训教育。 6.5各参建单位必须健全产品保护制度和落实保护措施。

6.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沿线配备充足照明,按要求安排值班巡逻。 6.7各参建单位须歇止失窃和工人斗殴事件发生,歇止扰民、纠纷投诉的发生。

6.8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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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7.1为更好地保障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作业人员权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意见》(黔建建发〔2012〕503号)等一系列清欠长效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7.2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企业,必须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7.3各参建单位必须按各单位薪酬支付管理制度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工程款纠纷为借口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7.4对各参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代建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将对其进行每次10000元以上的罚金。

7.5如参建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造成工地斗殴、闹事的,其工人工资将由代建单位先行垫付,并从工程款内扣除,同时代建单位将对其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金。如因民工工资问题而导致工程延误或停工或媒体曝光等不良影响的,代建单位有权视情节解除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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