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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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39号,2012年5

月16日)

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修订)》

的通知

(闽证监期货字[2012]39号,2012年5月16日)

各期货经营机构、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对辖区期货营业部的分类监管,促进期货营业部合规运营、规范发展,建立辖区期货营业部有效监管机制,现将《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期货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办法》,正确理解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导向作用,不断强化合规经营意识。

二、各期货营业部应严格执行《办法》,对照评价考核项目, 对期货营业部人员管理、安全保障、开户管理、内控与合规管理、 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配合监管及自律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和专业服务水平。

三、各期货营业部应把《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所属期货公司报告,提请公司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努力建立起期货经营机构强化自我约束、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管的有效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

四、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应依据《办法》的要求配合我局做好自律管理考核指标的评价工作。

五、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或有何改进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价类别 第五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营业部的监督管理,合理配臵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营业部夯实基础,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期货营业部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及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营业部的分类是指以期货营业部合规经营能力为基础,结合期货营业部经营条件、内部控制、开户与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服务、营销行为、维稳工作、配合监管及自律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和确定期货营业部的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设立在福建辖区内的期货营业部。 第四条 福建证监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营业部分类评价指标及标准。

3、关于印发《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闽证监期货字【2012】39号,2012年5

月16日)

第五条 福建证监局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臵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营业部及所属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将分类结果作为确定现场检查频度、日常监管关注度、新设营业网点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福建证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期货营业部的规范性要求制定《期货营业部分类评价考核指标》(附件1),作为综合考核和分类监管的依据。同时,福建证监局可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阶段性监管工作重点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进行调整并及时告知各期货营业部。

(一)经营条件,包括经营场所、设施是否齐备并符合相关规定,营业部岗位设臵、人员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二)内部控制,包括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四统一”管理等。

(三)开户与合同管理,包括是否落实开户管理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规定等。

(四)信息系统,包括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安全防范、运营保障等。

(五)客户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六)营销行为,包括居间人管理、营销管理等。 (七)维稳工作,包括舆情监控、信访投诉处理等。

(八)配合监管,包括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的质量、配合监管部

门开展工作等。

(九)自律管理,包括执行期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情况等。

第七条 期货营业部分类评价实行扣分和加分制。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营业部基准分为100分。在设定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各考核指标,进行相应扣分或加分以确定各期货营业部的考核计分。

对于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考核项目的,按扣分或加分分值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或加分,不重复扣分或加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期货营业部分类评价采取期货营业部自评、期货行业协会评价和福建证监局复核并确认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九条 期货营业部分类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和辖区市场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分类评价以上一个会计年度为计分区间,各年度的扣分或加分均不跨年度累计。

第十条 期货营业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自评,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填写《期货营业部分类评价工作底稿(期货营业部自评表)》(附件2)。自评结果经营业部负责人和合规监察员审核签字,报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审核,由首席风险官签字确认后加盖公司公章,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福建证监局。

第十一条 期货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考核指标对期货营业部进行评价,填写《期货营业部分类评价工作底稿(期货行业协会评价表)》(附件3),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评价工作底稿及相应资料报送福建证监局,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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