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研发申报基本要求 - -质量部分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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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度 重复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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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精密度 -

专属性 检出限 定量限 线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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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验证基本内容 项目 专属性 线性和范围 定量限与检测限

准确度 精密度 溶液的稳定性 耐用性

验证结果

验证结果注释:

专属性:溶剂空白(鉴别、含量、有关物质、特殊杂质、残留溶剂、溶出度)、被检成分之间及与溶剂或内标之间、强降解(高温、强光、高湿、强酸、强碱、氧化)、粗品、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之间等分离(有关物质、含量)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干扰。

强降解试验需同时分析:杂峰增加个数、杂质增加量%、含量下降量%、物料平衡率% 杂峰增加个数=降解后杂峰个数-未降解杂峰个数

杂质增量量%=降解后杂峰总量%-未降解杂峰总量%(一般情况以归一化计,特殊杂质可考虑校正因子或杂质对照)

含量下降量%=降解后含量%-未降解含量%(一般未降解含量按相对100%计) 物料平衡率%=|杂质增加量%-含量下降量%|≤5%

线性和范围:列出各成分的线性范围(含单位,以浓度表示)、回归方程、相关系数(以R计,4位有效数字,一般含量测定≥0.9999;一般杂质≥0.999,特殊杂质≥0.99,Y轴截距应在100%响应值的25%以内)、进样浓度;对于归一化计算杂质含量的,需同时提交主成分的定量限至进样浓度1.5倍以上的线性范围,对于特定杂质,需提交该杂质定量限至限度2.0倍以上的线性范围。

定量限和检出限:列出各成分定量限与检出限(含单位,以浓度表示),以及相应最小定量量和最小检出

量(以%表示,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一般杂质的定量限应≤0.05%;检测限应≤0.03%,特殊杂质(第1类重金属、残留溶剂、基因毒性杂质)其定量限与检出限应满足相应灵敏度要求。 定量限、检出限、线性范围最好同时试验,参考稀释方式如下: 25mg→25ml ⑴:1mg/ml; 取⑴ 8ml→10ml⑵:0.8mg/ml; 取⑴ 5ml→10ml⑶:0.5mg/ml; 取⑴ 2ml→10ml⑷:0.2mg/ml; 取⑴ 1ml→10ml⑸:0.1mg/ml; 取⑶ 1ml→10ml⑹:50μg/ml; 取⑷ 1ml→10ml⑺:20μg/ml; 取⑸ 1ml→10ml⑻:10μg/ml; 取⑹ 1ml→10ml⑼:5μg/ml; 取⑺ 1ml→10ml⑽:2μg/ml; 取⑻ 1ml→10ml⑾:1μg/ml; 取⑼ 1ml→10ml⑿:500ng/ml; 取⑽ 1ml→10ml⒀:200ng/ml; 取⑾ 1ml→10ml⒁:100ng/ml; 取⑿ 1ml→10ml⒂:50ng/ml; 取⒀ 1ml→10ml⒃:20ng/ml; 取⒁ 1ml→10ml⒄:10ng/ml; 取⒂ 1ml→10ml⒅:5ng/ml; 取⒃ 1ml→10ml⒆:2ng/ml; 取⒄ 1ml→10ml⒇:1ng/ml。

注:上述主要针对有关物质和含量(最好用原料),其他试验根据具体供试品、仪器、方法灵敏度要求,适当降低或增加浓度(比例、方式不变)。被测液浓度应在定量限以上10倍为宜。

定量限重复性:根据上述试验,以确定定量限浓度溶液连续进样7次,一般分析(HPLC、IC、GC):RSD≤5%;微量测定(ICP、AAS、GC)RSD≤10%;超微量分析(LC-MS)RSD≤15%。

准确度:原料药含量无法获得直接准确度,只能与其他方法进行比较;建议采用加样回收进行主成分及杂质准确度试验:

杂质(有关物质、对映异构体、残留溶剂、其他特定杂质):主成分中加入限度值10%~50%、100%、150%~200%进行回收(如果产品中已有相应杂质,应相应减少加入量,n=9,一般杂质平均回收率:100%±2.5%、RSD≤5.0%,低微量杂质平均回收率:100%±5.0%、RSD≤10.0%);极微量杂质平均回收率:100%±10.0%、RSD≤15.0%);

主成分(含量、含量均匀度):辅料空白中加入70%、100%、130%进行回收,统计平均值和RSD(n=9,一般成分平均回收率:100%±1.5%、RSD≤2.0%,低微量成分平均回收率:100%±2.5%、RSD≤5.0%); 主成分(溶出度/释放度):辅料空白中加入10%、30%、50%、80%、110%进行回收,统计平均值和RSD(n=15,一般成分平均回收率:100%±1.5%、RSD≤3.0%,低微量成分平均回收率:100%±1.53.0%、RSD≤6.0%)。

注1:可根据具体检测指标范围,选择更宽线性范围或准确度范围(同时包含多指标成分测定,如不同规格浓度的品种、不同浓度的检测项目)。

注2:为了保证试验结果成功率,各浓度多制备一份进样,根据情况自由取舍。

精密度:包括供试品溶液测定结果重复性(n=6)和中间精密度(n=3),需分别报告平均值与RSD及总平均值与总RSD,如果涉及微量杂质未检出或检出量太小,可采用加样回收(含量与杂质100%,并同时考察对照品溶液精密度)计算精密度;残留溶剂、溶出度、对映异构体、其他特定杂质等不考察中间精密

度):

常量含量(容量):重复性/中间精密度RSD均≤0.6%,总平均RSD≤1.0%; 常量含量(HPLC\\GC):重复性/中间精密度RSD均≤2.0%,总平均RSD≤3.0%; 微量含量、杂质:重复性/中间精密度RSD均≤4.0%,总平均RSD≤6.0%; 低微量含量、杂质:重复性/中间精密度RSD均≤8.0%,总平均RSD≤10.0%; 极微量含量、杂质:重复性/中间精密度RSD均≤10.0%,总平均RSD≤15.0%;

溶出度:加样回收(20%、50%、100%,n=9)重复性RSD均≤3.0%,总平均RSD≤4.0%。

溶液稳定性:需汇报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稳定性(以最长稳定时间计算)。峰面积或含量偏差RSD≤1.0%认为溶液稳定;微量成分≤5.0%;极微量成份≤10.0%。

对照品溶液及供试品溶液室温/箱稳定性(稳定:1d、2d、3d、5d、7d;不稳定,1h、2h、3h、4h,另外需提供冰箱稳定性:1h、2h、4h、8h、12h、24h)。

对光敏感成分需考察光稳定性(1h、2h、4h、8h、12h、24h,2d、3d、5d、7d)。

贵重对照品贮备液或对照品溶液可考察冰箱更长稳定性(1周、2周、4周、2月、3月、4月、5月、6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先分装至量瓶,用前稀释到刻度)。 耐用性:对分析方法中各种条件微小变化都进行研究:

HPLC:流动相比例(±5%)、pH(±0.2)、柱温(±5℃)、流速(±0.2ml/min)、色谱柱(不同品牌、不同长度、不同批号各1根),考察分离度和检测结果,如果样品含量低微,可采用加样回收(100%)进行。

GC:色谱柱(不同批号各1根)、柱温(±5℃)、进样口(±5℃)、检测器(±5℃),顶空瓶温度(±5℃),顶空瓶平衡时间(±5min)。

理化反应:各条件(温度、浓度、加量:(±10%)。 可接受标准:

∣各变动条件值-与重复性值∣≤±2%(常量); ∣各变动条件值-与重复性值∣≤±5%(微量); ∣各变动条件值-与重复性值∣≤±10%(极微量); 拖尾因子≤2.0,分离度≥1.5(复杂成分≥1.0)。 4.5对照品

对照品/标准品(以下统称对照品)包括含量测定对照品和杂质对照品,其使用目的不同,纯度要求不同。分析工作中最困难的是杂质对照品(获得困难、量少、纯度不够)。对照品需建立使用台账登记(购进凭证、使用量和剩余量),对照品需考察冰箱溶液稳定性,以支持长期反复使用目的。 4.5.1 对照品来源

对照品包括法定对照品和工作对照品,能够获得法定对照品,最简单办法是使用法定对照品(ChP、USP、EP、BP),但考虑到对照品价格成本,最好通过自制原料精制后标定使用。购买其他渠道对照品或杂质对照品,以及自制对照品需经鉴定和标定,方可作为对照品使用。 4.5.2 对照品鉴定

对照品鉴定要求宽于原料鉴定,可不进行晶型、元素分析、比旋度、熔点、热分析等,但至少需进行四大谱(NMR、MS、IR、UV)确认基本结构。 4.5.3 对照品标定

对照品/精制品:含量限度一般要求(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计):≥99.5%;有关物质总量一般≤0.5%; 杂质对照品:含量限度一般要求(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计):≥95.0%,特殊杂质对照品含量限度可适当放宽为90.0%;有关物质总量一般≤5.0%;特殊杂质对照品杂质总量可适当放宽为10.0%;

含量限度(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计):滴定法:一般≥99.0%,最低≥98.5%;HPLC法:98.0%~102.0%;β-内酰胺抗生素≥95.0%,其他更低限度要求需有充分依据(和原研对比、USP、EP标准参考); 有法定对照品标定:HPLC/外标法(有机物)或IC/外标法(无机物,测一种离子即可)。

标定:测定相同浓度的6份对照品与6份供试品,计算含量、平均含量和RSD,其中RSD应≤0.8%; 复标:测定相同浓度的3份对照品、3份供试品,计算含量、平均含量和RSD,其中RSD应≤0.8%; 综合:计算标定和复标平均含量和RSD,RSD≤1.0%。

无法定对照品标定:参照原料标准建立各项质量指标,特别是各类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如水分、残留溶剂(可合并为干燥失重)、特定有关物质、非特定有关物质、对映异构体、炽灼残渣、重金属等。 标示含量%=(100%-水分%-残渣%-残留溶剂%-无机盐杂质%)*有机物质%或

标定含量%=(100%-干燥失重%--炽灼残渣%)*有机物质%(杂质对照品标定方法推荐) 4.6 杂质分析

杂质分析是CTD最重要要求,目前绝大多数杂质分析不够全面、深入:

杂质列表:工艺涉及的一般杂质(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特殊毒性杂质(基因毒性杂质、1类重金属、1类残留溶剂),说明来源、限度控制(是否控制及控制量);

来源分析:基于合成物料组成与来源、试验条件、反应机理、分析残留起始物料、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残留溶剂、重金属残留、基因毒性杂质、1类溶剂残留;基于产品分子机构与理化性质、原辅料相容性实验、制剂工艺条件,推导制剂工艺杂质与降解产物。

试验验证:通过各步反应监控与残留检测、强降解(高温、强光、高湿、强酸、强碱、氧化)、稳定性(加速、长期)辅助证明杂质产生机理与存在可能性。

杂质控制:根据杂质安全性风险、检测量情况制定控制策略(中间过程控制、终产品控制)。控制方法首选经济、环保、通用分析方法,必须满足限度要求,特别是基因毒性杂质、1类重金属、1类残留溶剂。 4.7 稳定性 4.7.1 指导原则 稳定性指导原则

【9~16】

ChP2010年版稳定性指导原则

CFDA: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ICH Q1A 新原料药及其制剂的稳定性试验 ICH Q1B 新原料药及其制剂的光稳定性试验 ICH Q1C 新剂型的稳定性试验分析方法验证

ICH Q1D 新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的括号设计法和矩阵设计法 ICH Q1E 稳定性数据的评价

ICH Q1F 气候带III和IV注册用稳定性数据 4.7.2 样品要求

至少中试规模、模拟市售包装,连续3批(影响因素1批、去包装)、原则上1批原料对应1批制剂。样品信息应在资料中体现。对于多规格制剂产品,如果浓度和包装相同,仅仅装量差异,可减少同规格批量为1~2批;如果涉及不同浓度、不同包装形式,可采用括号设计法及矩阵设计法以减少批量

【14】

尽可能同时进行参比制剂(至少1批,稳定性差品种建议2~3批,生产日期不同及刚出厂、效期中段、近效期)放样检测对比。根据参比制剂(原研在国内外产品、ICH主流国产品)特性(主要是价格因素及来源可能性),参比制剂可仅进行关键项目(有关物质、含量、溶出度、溶液颜色和澄清度、粒径、pH、水分等)关键时间点(10天、加速6月、长期6月、12月、24月)检测。 4.7.3 稳定性条件

影响因素:高温(60℃、40℃);高湿(RH92.5%、75%)、光照(4500Lx±500Lx);原则上影响因素试验应反复验证多次,特别是处方工艺筛选样品,以判断处方工艺合理性;原则上小试样品完成影响因素试验评价方可进行中试准备,并为后期中试样品稳定性设计提供充分依据。取样检验日期:0、5、10天(不建议合并检验,特别是5天和10天)。

加速试验:首选40℃±2℃,RH75%±5%;已经初步稳定性验证产品不稳定性,可同时进行中间条件(30℃±2℃,RH65%±5%);拟冷藏样品可在25℃±2℃,RH60%±5%条件下进行加速,冷冻保存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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